世卿世禄制简介 该制度的开始时间和废除时间分别是哪一年

2019-04-18 14:00:18 首页

  世卿世禄制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

  历史推论

  西周时代早已有“世卿制度的存在”?

  商代的官吏是否实行世卿世禄制,由于历史资料的不足,还无法作具体的阐述,至于西周时代的官吏制度,一部分学者认为,肯定是实行世卿世禄的。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在论述西周政治制度时说:“各种各样的官吏,大都是世袭的,世代享有特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杨宽著的《战国史》在论及西周的官吏情况时也说:“在周王国和各诸侯国里,世袭的卿大夫便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根据史书的记载,西周的开国元勋、周武王的胞弟、周成王的叔父周公旦,其长子封在鲁国,“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同样有卓著功勋的召公?#93;(shì),其长子封在燕国,“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史记·燕召公世家·索隐》)。西周宣王时,又有召公、周公二相行政,他们显然都是周公旦、召公?#93;的后代。赵光贤著的《周代社会辨析》认为,这些事例证明西周时代早已有“世卿制度的存在”。

  另有不同意世卿世禄制推行于西周者

  另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世卿世禄制推行于西周时代的说法。他们认为,《尚书。立政篇》载有周公阐述的西周时代的选官方针。在这篇文献中,周公一再强调:“自今后王立政”,要“俊(进)有德”,选拔“成德之彦”,择用“吉士”、“常人”,也就是选用有德有才的贤人,而不搞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开始出现于春秋中后期

  再从西周所任公卿大官的实际情况看,周公、召公自康王以后,仅见于厉王、宣王之际,其它昭、穆、恭、懿、孝、夷、幽七朝,都未见有周、召在王室任职的事。又如周初毕公高曾辅佐武王伐纣,在成王、康王时都为三公,但“其后绝封,为庶人”(《史记·魏世家》),也并没有世袭卿官。周宣王时,曾大批“进用贤良,樊仲山父、……张仲之属,并为卿佐”(《太平御览》卷八十五引《帝王世纪》)。这些卿士也都不能世袭任职。《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说:“周宣王时有卿士张仲,其后裔事晋为大夫。”可知张仲后裔因在王室不能世袭而跑到晋国去了。其实,古人早已说过:“世卿,非礼也”(《公羊传·隐公三年》),它不符合周札的规定。汉代何休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周礼,“公、卿、大夫、士皆选贤而用之。卿大夫任重职大,不当世(袭)”。在这些学者看来,世卿世禄制开始出现于春秋中后期。据历史记载,春秋初年鲁国的大夫羽父想用“杀桓公”的手段来付好隐公,“以求大宰”(《左传·隐公十一年》)。“大宰”即执政之卿。可知在当时,鲁国的执政之卿还没有世袭,大夫都可以求取。到僖公时,季氏困立君有功而命为上卿,受赐费邑及汶阳之田,季氏的势力就逐渐壮大,以致季氏与盂孙、叔孙三卿“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完全控制了鲁国的郊地和军赋。自宣公至哀公六代,季氏世世为鲁上卿,专鲁国之政。晋国在春秋中期的晋文公时,仍由国君选卿,卿死后又确定其它人选继任,还未形成世袭(见《国语·晋语四》)。

  各有各的证据

  但此后,晋国的六卿,特别是赵氏魏氏等,逐渐壮大。“赵名晋卿,实专晋权,奉邑侔于诸侯”(《史记·赵世家》)。自赵盾至赵无恤(襄子)六代人父子世袭,为晋正卿。齐国世卿制的出现虽较鲁、晋两国为早,在春秋初年的齐桓公时,高、国二氏就各控制了一军人马,实力雄厚,成为世卿(见《国语·齐语》)。但到春秋后期,田氏的势力却后来居上。至田乞联合诸大夫击败高、国,杀其君晏孺子;其子田恒又杀其君简公而立平公。于是,田氏就“割齐自安平以东至琅邪,自为封邑,封邑大于平公之所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自田乞以后至田和篡齐,田氏就世世执掌齐国政柄,国君形同虚设。可见世卿世禄制是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内卿大夫的势力不断壮大,逐渐控制政权而形成的。不过,上述论断也难以使人信服。有人提出,在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很多官职都是世袭的。如1974年在陕西扶风县强家村出土的师鼎等器,它们的主人一家四代父死子继,世袭“师”官职。1976年陕西扶风县白家庄出土的微史家族铜器群,这一家族的六代人从西周初年开始,一直是父死子继,世袭“作册”史官之职。有人认为,《尚书·商书·盘庚篇》中说的“图任旧人”、“世选尔劳”,《诗经·大雅·文王篇》中说的“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都是当时贵族世袭大官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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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决断

  总之,世卿世禄制是商周时代早已法定实行的,还是春秋中后期由于卿大夫的专权才形成的,双方各有各的论据。

  废除

  世卿世禄制的废除是商鞅变法的时候。《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分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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