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样的?惩罚措施怎么样?

2022-01-05 14:59:12 首页

  赋税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让趣历史小编带大家拨开历史的迷雾,回到那刀光剑影的年代。

  《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早在夏朝时,中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已经诞生,这时候的税务称为“贡”,就是各地诸侯、大臣向天子进贡财物。

  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西周已经出现了明确文字记载的“税法”,表明税收征缴和管理体系相当完备。

  马克思曾说:“如果有10%的利润让人疯狂,有50%让人不顾一切,有100%的利润可以铤而走险,有300%的利润,可以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虽然3000年前的中国已经有相当完备的税收法则,但还是有人愿意铤而走险,选择偷税避税。

  偷漏税被称为“匿税”,对匿税行为的惩处叫“罚课”或“罚赋”。今年上半年曝光的郑爽价“阴阳合同”,在古时叫“大小书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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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偷漏税手段,古人主要在“瞒报人口”、“少报数量(产值、交易额)”,“伪造契约”、“逃避专卖”、“行贿税官”方面下功夫。

  到了春秋战国时,偷漏税现象已成为社会问题。大家都清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国家财政的根本。匿税行为不仅影响国家财税收入,对其他纳税人也严重不公。

  所以,历代对偷漏税行为都是严惩不贷,除足额追缴税款外,还得交罚款,吃官司。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不佐为匿田,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除此之外,《秦律》还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二石。”

  从上述文献记载来看,春秋战国时期普遍存在逃税现象,负责征收租、刍、的官员虽然已经向农民收取,但农户却私下苛扣“贡品”数量。

  《法律答问》记载:“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

  战国时期,因局势不太平,人口流通性大,古人采取隐藏人口来免除户赋、。或者子女长大仍住在一起,故意不分家。

  《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如果家里有两名成年男子仍不分家,或者有偷税逃税现象,被发现,一律按匿户罪处理,或者加倍征收赋税。

  不仅秦国严厉打击偷税避税,赵国也是同样如此。

  赵惠文王二十八年(公元前271年),李兑失势,赵奢回到了赵国,担任负责征收土地税的小官。

  有一天,赵奢带领数人去邯郸征税。开始的时候,商家都很配合,缴纳了足额税款。

  可是邯郸城内卧虎藏龙,赵王弟弟平原君开了9家大型店铺,分别由其9个管家负责。

  这9个管家倚仗权势,偷税逃税,抗拒缴纳国家税款,还把前去收税的税务官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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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奢听说此事,依据当时的法律,果断地处死了这9个管家。平原君闻讯,扬言要杀死赵奢。经过赵奢一番细致地解释,平原君弄清事情原委,便不再追究此事。

  《资治通鉴》卷五:“赵田部吏赵奢收租税,平原君家不肯出。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之。……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使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

  这则小故事明确地告诉后人,在战国时期,即使达官贵族偷税逃税,也同样会遭到严厉的处罚。

  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对于偷税漏税者的处罚,还有相关税收政策。

  《汉书·武帝纪》:“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汉武帝首次开征“财产税”,税款算作“缗钱”(缗,古代穿铜钱用的绳子)。要求纳税者如实呈报钱财,经官府验收后,按6%的税率征税,同时开设“车船税”。

  若是有人或相关机构偷税逃税,官方除了会没收其全部财产,还要让负责人戍边一年。按照汉武帝对外发动战争的次数,戍边一年就等于宣判死刑。

  当然,汉武帝之所以会处心积虑制定如此详细的税收政策,其目的还是想壮大国库,维护边疆安危。

  到后来,西汉朝廷遂出台《告缗令》,若是有人清楚自己身边有商户或者个人偷税漏税,便可以向官府举报,一经查实,举报者能获得50%的举报奖励。

  但是,这样的后果也适得其反。一来,导致大批的铺户破产倒闭;二来,严重的苛捐杂税使得民不聊生。既然正常做生意很难赚到钱,那还不如逃税漏税,因此匿税现象反倒变得更严重。

  隋唐时期的税收制度是“租调力役制”。比如,男子18(一说21岁)岁成丁,至60岁前均为纳税人口,国家授予其一定数量的土地,每年需要按时按量向国家缴纳粮食。

  未婚单丁及奴婢按半数缴纳,男丁每年还要服役1个月。

  唐代朝廷将百姓的房产按照占地面积、修筑年代、以及房屋质量的好坏来征收“间架税”,相当于如今的房产税。

  如果纳税人少报一间房产,除加倍罚款之外,还要被“杖六十”。一顿板子下来,大小伙子只剩下一口气,体弱者可能当场毙命!

  有意思的是,受到南北朝影响,隋唐两朝的沙门子弟享有减免税收的利好政策,这也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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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天宝六年(747年)诏令:“僧尼依前令两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隶主客。所度僧尼,令祠部给牒。”

  《唐律疏议》记载:“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

  《唐六典》记载:“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籍簿,亦三年一造。”

  也就是说,只有官方颁发的度牒,才能成为正式的僧尼、道士。无度牒入僧门、道观者一律不予承认,不仅不享受税收方面的特权,还要受处罚。

  官方的度牒并不容易得到,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且数量比较少。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资治通鉴》记载,唐中宗时,有个名叫钱三万的富户花钱买度牒,主要目的还是偷税逃税。

  明朝度牒

  到了宋代,官方开始征收契税、专营税。契税是指凡田宅交易,都需要根据契约上的交易额按一定比例交税。宋仁宗时每贯征收四十文,税率约为4%。

  专营税是古代对于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例如盐税、茶税、酒税,专营税比例非常高,甚至能达到货物出售价格的20%。

  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代凡贩卖私盐偷逃税的,贩一两以上“决杖十五”;贩卖私茶一斤即杖100,贩至20斤以上处死后示众;贩私酒“五斗处死”。

  元明清三个朝代继续沿用古人留下的税收政策与相应处罚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元史·刑法志三·食货》规定:举报贩私盐者,“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如果被举报者被处死,“家产付告人充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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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打击偷税漏税力度也大,私自贩卖盐、茶、酒等重要物品,或者在这些物品里面有偷税逃税行为的,要杖七十,判罚两年徒刑,财产一半充公。就连邻居不告发偷税,也要杖打100。

  到了明朝,除了管理严格外,还有举报奖励制度。

  《大明律·户律五·课程》,举报客商匿税,“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明洪武末年,驸马欧阳伦(欧阳伦是安庆公主丈夫,安庆公主是马皇后所生),奉使至川、陕,眼见川茶私运出境销售,便利令智昏,遣私人贩茶出境。

  某次,欧阳伦贩私茶至兰县渡河,河桥司巡检依法前往稽查,反被打骂,该巡检竟然“告御状”,向明太祖朱元璋告发欧阳伦的不法行为。

  朱元璋听闻此事,勃然大怒,不顾女儿求情,将欧阳伦赐死,相关人员诛杀,没收入。清朝时期也有类似案例,明清两代基本上做到了“王子逃税与庶民同罪”。

  有法必行,无信不立。古代苛捐杂税的确存在,可执行力度也同样非常凶狠,官府还积极动员和鼓励其他纳税者参与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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