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因何求民权却得恐怖 求自由却得独裁?

2014-12-02 14:56:47 首页

  法国大革命初衷是追求自由、平等、民主,但结果却充满了暴力与恐怖,特别在“雅各宾专政”时代,独裁统治登峰造极——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随意践踏人权。最终大革命演变成一场悲剧,迎来了拿破仑的独裁统治。

  革命政府“应当是依靠理智来管理人民,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

  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起义,推翻了君主立宪制政体,1793年由普选产生的国民公会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奉自由主义的吉伦特派登台执政。但吉伦特派政府对反法同盟的武装干涉抵抗不力,被巴黎人民赶下台。1793年由罗伯斯庇尔领袖的雅各宾派掌握大权,成立革命政府。面对内外对革命政权的威胁,开始推行专制统治。罗伯斯庇尔认为,在革命时期,需要依靠暴力和恐怖来维系,“必须镇压共和国的内外敌人,不然就会与共和国同归于尽。在目前情况下,你们政策的第一条,应当是依靠理智来管理人民,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

  按罗伯斯庇尔的说法,“大革命是自由的抗敌战争”,而自由的敌人在国内国外都存在。革命的目的是建立共和国。一旦敌人被打垮,就应恢复立宪政府,即恢复“获胜的、安宁的自由制度”。由于现在是战时,“革命政府需要一种非常的能动性”,应当“行如霹雳”,粉碎一切反抗。因为不能“对和平和战争、对健康和疾病实行同一种对策”,所以革命政府拥有“强制力”——即恐怖统治。罗伯斯比尔提出:“难道强制力只是用来保护犯罪的吗?——革命政府“对于人民的敌人除了处死以外别无选择”。

  革命政府制定“嫌疑犯法令”镇压反革命,全国约有20万嫌疑人被逮捕

  1793年9月17日,国民公会制定“嫌疑犯法令”,并明确规定,只要言论、著作不利于当局,未表现出忠于当局的贵族及其亲属,和未证明忠于当局而被免职的政府人员,都是嫌疑人,必须逮捕。从而加大了对保王党派反革命分子的镇压。全国约有20万嫌疑人被逮捕。1794年2月26日,发布了宣布查封犯罪嫌疑人财产法令。同年3月3日,通过了将敌人财产给予贫穷爱国者的法令。

  仅凭精神方面的证据就可被陪审员定罪为反革命,“脑袋如板岩似地纷纷落地”

  随着革命政府的建立和巩固,恐怖逐渐正规化和合法化, 1794年4月16日革命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凡被指控为搞阴谋的犯罪嫌疑人,全国各地一律送交巴黎的革命法庭审判。法令颁布后,恐怖统治更进一步。嫌疑人的辩护权和预审均被取消,陪审员仅凭精神方面的证据就可以定罪,法庭只能在开释和死刑之间作出选择。大革命之敌的定义被大大扩展。法令的第6条列举了人民之敌的各种类型,即:“凡以践踏、诽谤爱国主义来赞助法兰西之敌者,凡图谋降低士气、败坏风俗、改变革命原则的纯洁性与活力者,凡以任何手段和披着任何伪装来危害共和国的自由、统一与安全,或力图阻挠共和国之巩固者。”

  在当时,巴黎各监狱挤满了嫌疑犯达8,000多人,很让人担心发生犯人暴动。某些受到严重夸大的迹象使人们相信有人在搞“监狱阴谋”。因此不少嫌疑犯被处死。从1793年3月到7月22日期间,在巴黎被处死的有1,250人。可从大恐怖法令颁布到热月9日的一个多月里,竞有1376人上了断头台。据革命法庭公诉人富基埃一坦维尔描绘,“脑袋如板岩似地纷纷落地”。

  民众的私产也在革命的名义下被限制和剥夺

  在法国大革命中,“无套裤汉们”(即法国大革命中“劳动阶层、小手工业者、小商店主等)要求实行粮食和工资的最高限价: “……第2条:对所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必须根据旧历年(1789-1790年底)的价格和它们的不同质量,一成不变地加以规定。第3条:对各种原料也应定价,以使受法律限制的工业利润、工资和商业赢利不仅能够让那些工匠、庄稼人和商贩得以谋生,而且可以使他们获得享乐的条件。”

  他们还特别要求严格限制财产权:“第8条:必须规定财富的最高限额;第9条: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过最高限额的财富;第10条,任何人不得承祖过一定数量的犁铧所能耕种的土地,第11条:每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作坊或一月店铺。”

  “无套裤汉们”的诉求被革命政府付诸实行。在1793年夏起,革命政府加强经济管制。 为了对抗反法同盟,革命政府向民众征用物资,征用工作以全部物质资源为对象。1973年5月起对粮食和面粉买卖实行管制,各市场上都张贴了“谷物的最高限价”,对违反规定的“囤积居奇”和投机分子都处以死刑。农民交出了粮食、草料、羊毛、大麻,手工业者交出了自己的劳动产品。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百姓们还得拿出武器、鞋子、被褥和被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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