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东罗马帝国实行了什么样的司法制度?

2016-05-24 17:20:56 首页

  拜占庭的法律属于罗马法系统。司法大臣(Κναιστωρ)由君士坦丁一世设立,最初相当于皇帝的法律秘书,为皇帝起草法律和法令,6世纪后成为最高法官。

  拜占庭的法官必须接受5年以上的专门法律教育,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并通过严格的国家考试,领取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司法工作。早期的法官还兼管商业仲裁、税收、行政等业务,查士丁尼一世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专职化,并将法官与立法者区分开来。执事长官、大区总督和君士坦丁堡市长握有比法官更高一级的法律仲裁权,而拜占庭皇帝则始终握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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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的完善是在查士丁尼一世(527~565年在位)时期。他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积极革新内政。他登基后的第二年,便委托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编纂帝国的法律大全.

  查士丁尼在世时,共完成四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敕》。这四部法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他保留了罗马法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法律规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调节提供了法律手段。对后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起到了蓝本作用。

  整体来看,除了宗教影响与延续自罗马的法律体系外,拜占庭帝国的制度更加倾向于类似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君主制,而与西欧的封建制度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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