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政府“打拐”趣闻:斩首还要分尸

2017-01-14 13:59:48 首页

  至明朝时,大明律中也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内容与大明律有极大差异。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古代如何打击人口买卖?

u=2321567839,2787927758&fm=23&gp_副本.jpg

网络配图

  除了严刑峻法打击外,古代政府还注重完备法律制度。如《唐律。贼盗》规定: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说,被拐卖的人如果不同意的,就属于略卖。倘若被略卖的人是十岁以下儿童,即使知情或自愿卖身,也一律按略卖人罪论处。大明律除了规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同时还加重了亲属间拐卖犯罪,较之普通犯罪对“期亲”拐卖,法律规定:“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如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一等。”

  除此之外唐代立法者还意识到收买被拐者是拐卖犯罪得以滋生的原因,《唐律》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由此可以看出唐代便已经开始打击买方市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返回顶部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