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政府“打拐”趣闻:斩首还要分尸

2017-01-14 13:59:48 首页

  除了特别对儿童的保护,打击买方市场,清朝法律还对相关的犯罪也进行了打击。如法律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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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对于古代拐卖治理,加大侦办力度也是古代政府治理拐卖犯罪的重要手段。此外还加强了人口买卖市场的管理等行政手段,进行相关宣传,官府下令缘边“逐处粉壁晓示”以示警戒。如此同时,古代政府也注重救助拐卖犯罪的被害人。宋朝政府就曾多次下令要求地方官吏“验人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如周湛任广东提点刑狱时,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出“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清同治三年之例规定:(对于中国人被拐至国外的)地方官还须照会外国使领馆,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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