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11:22:3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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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规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大清律例》明确指出男女结婚应该在适合的年龄到达时就嫁娶。“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钦定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清代婚龄总体上逐渐稳定在十六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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