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快递如果泄密该当何罪?

来源:趣历史时间:2015-02-02 11:05:45编辑:lijian

导读:快递,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已不可或缺,但近来热炒的启用无人飞机送快递,仍吸引了很多人的视线。古代快递又叫“急传”,它在中国出现的时间相当早,秦汉时期,全国已有成熟的快递网络;隋唐以后,对快递不快、泄密等违规行为已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有信史可考,快递在中国上古周代时便已出现。据《周礼·秋官》记载,当时周王朝的官职中,便设置了主管邮驿、物流的官员“行夫”,对其职责要求是,“虽道有难,而不时必达”。实际上,早在商朝已有近似于快递的驲传制度,并已在殷墟甲骨文中得到证实。古代快递,主要用于政令、军情的传递,民间使用远没有现代广泛。古代最原始最主要的快递方式之一是 “步传”,即靠人工步行投递。这在周代叫“徒遽”,与用邮车投递的“传遽”正好相对。

步传又叫“步递”。“遽”与“邮”、“驿”、“馆”、“置”意思差不多,都是邮传、速递机构。如春秋时,齐桓公在齐国大路上,每30里设一个“遽”,汉代则30里设一“置”。“健步”是古人对快递员的最常用称呼之一,《通鉴》注称,“健步,能疾走者,今谓之急脚子,又谓之快行子”。健步其实就是邮差,不同时代叫法也不同,秦代叫“轻足”,汉代叫“邮人”、“驿足”,宋代叫“递夫”,明清叫“驿夫”……。据《隋书》记载,陈末隋初有一位叫麦铁杖的“投递员”,“日行五百里,走及奔马”,曾由京城夜送诏书到徐州,“夜至旦还”。

如何保密,也是古代快递业非常重视的问题。为了预防中途泄密,被人拆看或伪造,古代采取了不少特殊的手段。以秦代为例,当时有严格的交接和登记制度。《行书律》中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同时对投递员的素质也提出了硬性要求:“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即老弱和不诚信的人,不能担任投递员。

防止泄密最重要的手段是密封。在秦代,文书都是写在竹简上,所以传递之前都会将邮件捆扎妥当。在结绳处使用封泥,并盖上相关印玺,以防私拆;写在绢素上则要装入书袋中。到了汉代,封装工具和手段更加丰富,外封套有函、箧、囊等,根据物件的形状、大小,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中。其中,“函”为一种小木盒,用来装简牍,上有木板盖,刻线三道,凿一小方孔,用绳子扎好后,方孔处要用封泥封好。

在唐代,公文邮件的封装通常要用囊封,尤其是密奏,更要囊封。封泥不仅有保密的作用,还有等级之区别。一般最高五封,最低三封。封泥越多,表明邮件越重要,所用的速递工具就要考虑缓急。宋代,邮件保密制度和技术更为完善和进步,出现了“字验”、“数递”、“色递”、“字递”、“物递”等多种先进的保密手法。清代邮件封发、保密和防损工作做得更好,有“重封入递”、“木匣入递”、“绢袋封发”、“汇总封发”、“长引隔眼”等多种装封手段。清代在速递奏折一类的重要邮件时,还有专用的封装程序,使用“封桶”、“报匣”、“夹板”等封套,外人是绝对看不到的。

由于古代快递多为政令、军务一类,如果快递变成慢递,或将邮件递错、丢失等,都将被严惩。秦代规定,如果拆看或伪造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即《法律答问》中所谓“发伪书,弗知,赀二甲。”《唐律疏议》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凡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轻的处分。在唐代,快递送晚了,或是不依驿道行走(枉道),也要被处罚,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是处死。如果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稽程,将根据时间的长短、公文的性质、引起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罚。所谓“稽程”,就是耽误快递。唐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对失密或私拆、损坏、丢失邮件,唐代也有相应处罚规定。当时禁“漏泄”、“稽缓”、“遗失”、“忘误”,其中对泄密处罚最厉害,《唐律疏议》(卷九)中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私拆邮件的,《唐律疏议》(卷二十七)规定,“私发官文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密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

此后,各朝代对邮递违规的处罚规定,均与唐朝差不多。最后还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递员都持有牌符一类的信物,也就是相当于通行证的驰驿证件,“一证通行”,大大减少了快递过程中的人为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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