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若问哪个朝代的税种最多,答案肯定是南宋。朱熹曾直言不讳说,“古来刻剥百姓的办法,本朝全有”。岂止?南宋还增加了无数新的税种,大到盐、茶、外贸抽税,小到针头线脑都打主意,光是“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这三个大项目下就有数百个税种,其琐碎程度,连当时的官员亦不能遍知。
本来嘛,政府收税,那是政府的权力,只要想出名目来,说出道理来,老百姓还能说什么,只好交呗。就好比前不久闹出来的“月饼税”,政府说出理由来了,百姓岂能不交?你不交,那就是不讲道理,是刁民,是抗税,是违法犯罪,就要你好看。
可是,凡事总有例外,南宋政府也有收税不讲道理的地方。比如,老百姓找衙门打官司,输了要纳税,赢了还得纳税,“两次诉讼不胜要罚交税款,获胜也要交欢喜税钱”(《宋会要辑稿》),这就是无理收税。老百姓虽然感觉憋屈,但还得照章纳税。那么,南宋政府为何在这一税种上不跟老百姓讲道理呢?据赵炎分析,可能跟“息讼”这个司法原则有关。
什么叫“息讼”呢?就是最好让老百姓别打官司。南宋政府非常不待见百姓之间出现官司纠纷,大概其出发点,是官府贪图省事、减少运作成本,也想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
朝廷从源头上就开始进行预防,如《绍兴敕》规定:“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杖八十”;绍兴七年九月和十三年八月又两度重申这一精神,严禁教授辞讼。也就是说,只要老百姓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他们遇到纠纷就不会麻烦官府。这一招够损的,当官的想偷懒,就愚民。
那么,这一招管用吗?不管用。因为古代官员不光是民之父母,还是道德楷模,老百姓早就知道“有事找衙门”这个理儿。于是,南宋某些地方政府就想出了第二招,让手底下的人对官司双方进行游说,别去衙门,私底下解决。
如宁宗嘉泰二年,有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证佐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鞫勘、结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文献通考》)这是一说现象,二责其故,算是犀利之言了。看来这一招不管用。
南宋政府又想出第三招,“繁苛法律,官不能遍睹”。这是为难当官的,让审案子的法官老爷不能完全熟悉法律条文,他们就不能顺利断案子,老百姓自然就不再打官司了。
孰料这一招还是不管用,许多官员审案子并不完全依法,他们不必熟读法律条文,也能找到判决的依据,即采取“三分依法、七分情理”的司法实践,大道理还一套一套的,由不得你不服,居然闯出一条“息讼”的新路子,让执政者哭笑不得。
试举一案例,来看看这些法官老爷是如何在不依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判案子的。《勉斋集》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刘某有三子:拱辰,妻郭氏所生;拱礼、拱武,妾母所生。刘某夫妇死后,兄弟分产,拱辰将郭氏随嫁田占为己有,不分与二弟。事经十六年,拱辰亦死,拱礼、拱武诉拱辰之子,要求分郭氏田。案件先后经过县、州、监司三级共七位官员审理、判决,由于官员们不太熟悉法律条文,最后形成三种结果:郑知县、提刑司签厅认为拱礼、拱武不当分田;吉州司法、知录判由三子均分;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应分为两份,拱辰家得一,拱礼、拱武共分一份。
之所以形成三则判决,赵炎以为这些官员没有依据法律的规范,也没有出于“天下公理”(即道德要求),而是体现在“世俗私情”上,是正统价值观与非正统观念的折衷。此案之后是否又经他官之手,以及结局如何,已不可知,但仅就判决来看,“息讼”的结果,是不依法,而是依据情理。或是无法可依,只得各行其是;或是有法而未知,依然只能各行其是。
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说:“大凡蔽讼,一是必有一非,胜者悦而负者必不乐矣。愚民懵无知识,一时为人鼓诱,自谓有理,故来求诉。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
用白话说就是,简单地一判了事,并不能调和官司双方的实际矛盾。因此裁判时应体民之情,以其能接受信服的道理“明加开说”;这种道理,便是“情理”的表达,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是方方面面利益的兼顾,而不仅是法令刻板的内容。
朝廷最后没有办法,正好财政上确实也不宽裕,就想到了打官司收税。你打官司可以,但如果两次裁决都输了,对不起,请交税,权当惩罚你的“诉讼之过”,谁让你明知无理还打官司浪费公帑呢?如果你官司打赢了,你高兴了,欢喜了,可衙门上上下下办案子、审案子很辛苦,高兴不起来,对不起,你还得交税,让衙门也高兴高兴。
这样一来,老百姓可真不敢随便找衙门说理了,朝廷的“息讼”目的也基本达到了,自宋宁宗以后,各地民讼案子锐减,而民间斗殴甚至群殴事例则骤增,当时人评价这一现象说:“失在官府,适以起争。”知道那句“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形成于何时吗?恐怕就形成于南宋的“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