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有着怎样的政治制度?陈朝宗室的权利大吗

2021-09-06 13:03:32 首页

  上皇制度

  陈朝在政治上有一大特点,就是所谓“上皇制”,从陈太宗至其后有六代皇帝都是如此。即1258年陈圣宗(陈晃)即位,陈太宗(陈日煚)迁为太上皇(上皇在位时间:1258~1277年,以下同);1278年陈仁宗(陈昑)即位,陈圣宗为上皇(1278~1290年);1314年陈明宗(陈天明)即位,陈仁宗为太上皇(1314~1320年);1329年陈宪宗(陈旺)即位,陈英宗为上皇(1329~1357年);1372年陈睿宗(陈曔)即位,陈艺宗(陈暊)为上皇(1372~1394年);1398年陈少帝(陈)即位,陈顺宗(陈顒)为上皇(1398~1399年)。大体上皇帝居于首都升龙城,太上皇居于南方天长府(府治在古礼,今清廉县附近),“盖内以防篡弑,外以策国防”。

  据元朝越南籍官员黎澄著《南翁梦录》记载;“陈家旧例,有子既长,即使承正位。而父退居北宫,以王父尊称而同听政。……事皆取决于父,嗣王无异于世子也”。由此可见,所谓“上皇制”,是由禅位的上皇掌握实权。据认为,这种“上皇政治”的由来,是由于陈朝同中国元朝和明朝进行交涉,避免由皇帝(国王)直接出面,而以“上皇”的名义进行。

  宗室权利

  陈朝为了维持“家天下”、凡“宰相则择宗室贤能”独占,如太宗之叔守度,圣宗之弟光、日,仁宗之弟德晔,英宗之弟国瑱等,都是皇帝的近亲担任宰相级别的高官大吏。陈朝还规定,皇室的“婚姻不于异姓而于同姓”,即所谓“婚娶皆同姓”,使陈氏皇室宗族集团,成为保护陈氏皇帝宝座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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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朝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加强了宗室成员在朝廷中的权力。以“天下者祖宗之天下,承祖宗之业,当与宗室兄弟同享富贵”为宗旨。1236年初,陈太宗“定大臣官衔:凡宗室入政府,或太师、太傅、太保、太尉,或司徒、左右相,皆兼授检校,特进仪同三司平章事”。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陈太宗还于1242年把地方行政机构从李朝时期的二十四路,定为十二路。置安抚使、镇抚使正副二员。在路以下又设大司社(五品以上)和小司社(六品以下)。1244年,又任命文臣为诸府路的官员,凡十二处。府有知府,路有通判,州有漕运使副,主漕运。县置令、尉、主簿。自1242年以后,陈朝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地方受中央朝廷的直接领导,从而消除了自十世纪越南独立以来地方势力的分裂割据现象。

  实行科举

  陈朝通过科举选拔官吏,逐渐完善了科举制。陈朝初年(1227年)举行“三教(儒、道、释)”考试,以各承其业。1232年春,试大学生,分为一甲、二甲、三甲。越南科举制分甲第自此始,然年限未定,试法未详。此后,进一步完善科举制,确立了通过乡试、会试、殿试的所谓三级选拔官吏的制度。1247年大比取士,赐状元、榜眼、探花。越南封建王朝的所谓“三魁之选”自此始。陈仁宗定大比取士,以七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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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尚文教

  陈朝崇文教,为培养贵族子弟,于1253年正式设立国学院,塑周公孔子孟子,画七十二贤像,奉祀。选文臣从臣子弟入学,诏天下名士在国学院讲授五经四书。陈朝还设立国史院,撰修国史。

  制定刑典

  陈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制订了新的法典——《刑书》,用严刑酷法惩治罪犯。犯盗窃罪者要受到砍手、刖足或是被大象蹴杀的酷刑。重罪犯人可能受到三种处罚:脸上黥字,罚去耕种公田;流放到沿海一带垦荒;极刑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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