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骗术的代价:从杖刑到诛族的严酷惩戒

2026-02-25 11:00:51 首页

  古代中国虽无现代意义上的"诈骗罪"概念,但通过"诈伪""欺罔"等罪名构建起严密的惩治体系。从周朝"诱臣妾"的常刑到明清时期的死刑判决,法律对骗术的打击力度随商品经济发展不断升级,形成独具特色的治理智慧。

  一、先秦至汉:贵族特权的保护期

  周朝《尚书》记载"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将诈骗对象严格限定为贵族财产。商人向周天子售卖布帛时,若以次充好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民间商业欺诈尚未进入立法视野。这种差异源于当时"工商食官"制度,商业活动主要由官府垄断,民间交易空间有限。

  秦汉时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汉武帝通过盐铁官营进一步压缩民间商业空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遣策》显示,官方对器物标注有严格规范,但市场监管主要针对短斤少两等显性欺诈,对复杂骗术缺乏应对经验。这种治理模式导致汉代出现新垣平这类方士骗子,通过伪造"祥瑞"骗取汉文帝信任,最终引发灭族惨案。

  二、唐宋:法律体系的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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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唐律疏议》设立"诈伪"专章,构建起涵盖27种情形的惩治体系:

  伪造文书:伪造皇帝宝印者斩,伪造官文书者徒二年

  身份欺诈:假冒官吏流放两千里,妄认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

  经济诈骗:销售劣质器物者杖六十,得利重者按盗窃论处

  后汉时期的"诈骗市马案"生动展现唐代司法智慧。河阴县令高谦之通过囚犯示众、暗中观察等心理战术,成功破获以瓦砾冒充黄金的骗局。此案不仅体现侦查技巧,更反映官方对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视。

  宋代商品经济繁荣催生更复杂的骗术,法律随之升级:

  商业欺诈:卖假药者杖杀,制造注水肉者弃市

  经济犯罪:伪造田契侵占财产者绞,司法诈骗者流三千里

  连坐制度:官员参与诈骗降薪降职,严重者革职查办

  北宋李飞雄假传圣旨案堪称古代最大规模诈骗,其通过偷盗官马、伪造公文等手段,几乎颠覆西北军区指挥体系。案件侦破后,李氏三族及老丈人全家被处决,彰显朝廷对政治诈骗的零容忍态度。

  三、明清:重典治世的极端化

  明朝《大明律》将诈骗与盗窃同等论处,规定"诈欺官私取财物者,准盗论"。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制书不实者增设杖刑,流放年限延长至三年。这种严苛政策反映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下的治理焦虑:

  技术防伪:要求工匠在器物上刻录姓名,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行业监管:强制商人加入行会,通过"黑名单"机制淘汰造假者

  死刑适用:对出售假药食品者判处绞刑,体现对民生安全的重视

  明代张应俞《杜骗新书》记载24类84种骗术,从"换银骗"到"假道骗",详尽揭示当时骗术的多样性。书中"假银骗"案例显示,骗子通过镀银铅块冒充白银,导致受害者倾家荡产。这种系统性记录,既反映社会治理需求,也体现对骗术的深度认知。

  四、治理逻辑的现代

  古代惩治骗术的实践,展现三大治理智慧:

  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惩处力度随商品经济发展同步升级,形成"经济越发达,惩治越严苛"的规律

  技术治理传统:从物勒工名到防伪钢印,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治理效能

  社会共治模式:构建官府主导、行会参与、民众举报的立体防控网络

  这种治理模式对当代反诈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当我们在享受数字技术便利时,更需铭记古人智慧:唯有法律、技术、社会形成合力,方能构筑抵御骗术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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