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21:37:55 首页
法经是谁撰写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2011年及其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表述为“《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012年起删去“封建”二字)。《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他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法经的时代背景: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的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是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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