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从牢里捞死囚要花多少钱?揭历代死刑制度

2021-09-26 15:34:13 首页

  东汉时期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

  目前刑法中减少死刑,是现代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代时期。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

  据《尚书·虞夏书·大禹谟》记载,传说中的中国最早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概意思是,疑罪从轻,疑功从重;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可违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杀,严防错杀,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无德、重刑亡国的教训,周朝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理念,出现了中国最早一轮的削减死刑运动。据《尚书·吕刑》,第五任国君姬满(穆王)执政后,接受吕侯“训夏赎刑”的劝告,开始减刑,其中死刑减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与周初相比,死刑条款减少了300个。

  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张实行仁政、惠民,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成为仁政和宽刑的体现。

图:汉代铁制刑具,1972年汉景帝阳陵附近刑徒墓中出土。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实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大面积、广泛采取“替用刑”、“赎刑”、“赦免”等多种变通措施,少杀不杀。

  所谓“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来执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处,是“礼人于刑”观念的反映,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宫刑而逃过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记》作者、著名史学家司马迁等。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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