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21:55:36 首页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军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国家按照爵位来分配土地,授予种种法律上、社会生活上的特权。因此秦国军队总的来说士气高涨,被孙卿子评为是战国最强的军队,“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荀子·议兵》)。因此逃兵问题或许不那么严重,处罚还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凡是平时镇守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没有死罪。
唐末五代时期军阀混战,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温(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上墨汁),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这个办法迅速被各个大小军阀采用,也被宋代继承,士兵一律刺面,并设“逃亡之法”。刺面的禁军逃亡,满一日处斩首。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日,斩首。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改为逃亡满七日,处斩首。这个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只不过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来定罪量刑。《兵律·军政》规定,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者处绞刑。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继续服役;再犯杖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三犯处绞刑。
清律沿袭了明律的规定,只是将两种逃兵罪名的绞刑都改为“绞监候”(监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可是在后来的清代条例里,却不分出征、驻防,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亡的,一律加重为斩立决(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在战争结束前自首的,发遣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战争结束后才自首的仍然斩立决。
“军令如山倒”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里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成文法规的效力在军营居于指挥官军令之下。因此指挥官有权决定有关逃兵处置的这些法律在军营是否执行。比如唐朝张仁愿主建三受降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和历史上很多著名统帅一样,张仁愿是位文官出身、由朝廷监察官员转化而来的边疆统帅。唐景龙二年(708年)张仁愿率军击破突厥大军,追击跨越突厥与唐朝军事分界线的黄河一线。张仁愿注意到突厥每次入侵都会先在黄河以北的拂云神祠“祭酹求福”,同时集结兵力、放牧战马。他向朝廷建议,乘这次突厥兵败,夺取黄河以北要地,在黄河主要渡口处修建三受降城:在原来的拂云祠建中受降城(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以东三百余里地建东受降城(今托克托南、黄河北岸、大黑河东岸),以西三百多里建西受降城(今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狼山口南),作为防御突厥入侵的前哨阵地。
唐睿宗批准了这个计划,下诏当地已服役期满的士卒全部留下筑城。张仁愿立即着手开工,而士兵们心怀不满,有两百多名咸阳籍的士兵离队逃亡。张仁愿下令追捕,全部抓获后一齐斩首。由此士卒们不敢懈怠,只能寄希望于尽快完工可以回家。只花了六十天,就筑成三城。以后又逐渐建立一千八百所烽火台,这条边防线有效保障了唐朝北部的边境安全(《旧唐书·张仁愿传》)。
除了“军令如山倒”外,历代也允许指挥官对所部制定规则。比如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在《练兵实纪》等军事著作里记载了自创的“营规”。他处置逃兵的办法并非仅仅依靠死刑恫吓。他主张“详责成”,所有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如有逃兵,一队中“一半送监”,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粮”。一年未抓获的,全队发往边防巡哨三年,而且全队士兵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同队有士兵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队连坐。这些制度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淮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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