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21:20:49 首页
15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起经济、法律制度。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底层,实际上是农奴。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1497年, 《伊凡三世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当时,农民分为地主农民、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地主农民受压迫最深,既要为地主服劳役,又要向地主奉献各种农副产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宫廷农民从属于沙皇宫廷,专门供给沙皇必需品。国有农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担负着繁重的贡税和各种无偿的劳役。
1607年颁布的法典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 《法律大全》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法律大全》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