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奥斯曼土耳其实行了什么样的国家制度?

2018-01-11 22:14:41 首页

  奥斯曼帝国为军政合一的军事性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设有完整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国教为伊斯兰教,最高统治者为苏丹,被认为是帝国最高统治者。中央机构有大维齐尔(首相),辅佐苏丹管理行政和军事。下设两名维齐尔,分管司法和财政,另外还有枢密大臣一人。如要罢相,就会召见国相,当场打碎相印。鼎盛时期,全国共分为31个省,250个县,而土地全归以苏丹为首的帝国中央政府所有,以服兵役为条件授予军事地主阶层使用。

  奥斯曼帝国国家机关是一个相当简单的制度,可分为军政及民政。苏丹是国家机关里地位最崇高的。民政系统是以具宗教色彩的地区行政为基础。奥斯曼土耳其人运行的系统可管理宗教学者如大法官、伊玛目。一些土耳其的传统仍对奥斯曼帝国的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奥斯曼帝国统治者认为,帝国的首要责任是保卫和扩大穆斯林的领土,以确保逊尼派伊斯兰教法及国家主权支配范围内的安全和平。

  奥斯曼王朝,在国家机关来说即“奥斯曼皇室”,其规模之大及持久在伊斯兰世界里前所未有。奥斯曼皇室在种族上有土耳其血统,但由于宗室与不同种族的人通婚,使奥斯曼皇室并非由纯土耳其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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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中地位最高的身份—— 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者)亦被奥斯曼帝国苏丹所采用,是为奥斯曼帝国哈里发,亦是多年来除三位正统哈里发外,首位非先知后裔(哈希姆家族)担任此位的人,从此在穆斯林世界中更有号召力。奥斯曼帝国苏丹是帝国的唯一摄政者,可视为政府的化身,尽管苏丹不会完全行使其权力。帝国后宫是奥斯曼帝国宫廷内相当重要的权力机关,由苏丹皇太后,即太后主管。她在后宫有绝对的权力,地位崇高。有时,苏丹皇太后会干政,运用其影响力削弱苏丹的权力。在十六世纪初至17世纪,苏丹皇太后掌握国家大权,称为苏丹女权时期。后继的苏丹由前任苏丹的儿子当中选出。帝国学校强大的教育系统能够排除不能胜任的苏丹后裔,并为继任者培育政治人才。帝国学校以双轨的方式运行。伊斯兰学校以穆斯林传统来培训知识分子及国家官员,使贫苦家庭的子女也有机会提升社会地位及收入。另外还有基督徒的寄宿学校,即恩德仑,每年在7至14岁的基督徒男生当中招募三千人入读,这一过程称为德米舍梅(Devşirme),不包括孤儿、独子、已婚者、工商业子弟、犹太人、俄国人及牧师的孩子。

  虽然苏丹是至高无上的君王,苏丹的政治及行政权力都会被分割。国家政务由顾问及大臣组成的会议底万主理(17世纪后更名为朴特)。当奥斯曼帝国仍是贝立克的时代,底万由突厥贵族领袖组成,后来让位于军官及地区骨干(如宗教及政治顾问)。始自1320年,苏丹任命的大维齐尔代表苏丹行使权力。大维齐尔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行事,掌有几乎没有限制的任命、开除及监督权力。十六世纪末,苏丹不再参与政务,大维齐尔实际上成为国家元首。在奥斯曼帝国的历史里,地区首长在许多时候都能独立行事,甚至违逆统治者的意愿。1908年爆发青年土耳其人革命以后,奥斯曼帝国成为立宪君主制的国家,苏丹没有实权,建立议会,议会代表由各省选出,这些代表组成了奥斯曼帝国政府。

  高速扩张的帝国以忠诚、精明的人才治理国家,不论是阿尔巴尼亚人、法纳尔人、亚美尼亚人、塞尔维亚人、波斯尼亚人、匈牙利人或其他种族。帝国不分宗教背景任用希腊人、穆斯林及犹太人改革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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