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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井田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是谁创立的及井田制出现的原因:西周创导之另一重要制度,即井田制度是也。至井田制度之详细情形,因史料缺乏已不可考。

  井田制是谁创立的

  因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之实施,在我国文化上遂产生三种思想:其一为“天下一家”之大一统思想,此为大同思想产生之渊源。其二为崇尚礼治之思想,即在政治上重礼治而不尚权力,重教化而轻于典刑。其三为重视家庭之思想,因宗法伦理奠于家庭,家庭伦理则基于个人天赋之孝弟观念,故儒家修齐治平之思想,即肇基于此。

  井田制度

  据《孟子》云,所谓井田即“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及私事”云云。史家对《孟子》之说多表怀疑,盖因当时测量及户籍均未发达,欲将广大之土地划为一里之平方,整齐划一而九等分之,事实上殊不可能。且每一平分土地百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之都市附近,似亦无此大量之土地。但封建制度既为锡土建国,井田制度又载诸史籍,自非凭空虚构。惟依当时社会情形及典籍中所显示之迹象观之,受田者并非一般平民,而为随各诸侯进驻封区之武士。盖受封诸侯率领大批家臣武士进驻封区后,将受封之土地逐次分封,最后至于武士,则每人分田百亩;武士分田后,即役使庶民耕种之,以解决其生活需要与军需供应。《国语?晋语》中有“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之记载,所谓“士食田,庶人食力”,当即指武士受田庶民耕种之事实。

  武士受田,军事上与经济上有双重重大之意义。就军事方面言,封建制度之推行,首赖强大武力之支持,所谓“国之大事惟祀与戎”。武士为战斗之主力,在封建贵族中虽居下层,但人数最多,地位极为重要,因此其生活供应亦为军需中之主要部分。当时社会上尚无大量货币流通,一切衣食用具,均直接仰赖于土地。故武士受田,事实上即是以土地代替薪俸粮饷之制度。就经济方面言,当时封区内之经济,主要在支持军事之需要。经济之来源,既大都仰赖于土地,故土地分配方式,即决定经济形态之主要因素;而土地制度,亦即当时经济制度之主要内容。在井田制度下,人民之贡赋以“力役”之形式出之,迨至后来井田制度逐渐破坏,则人民贡赋之法,改为“履亩而税”,乃为另一种形态矣。

  武士受田之地区,依当时社会情形判断,大抵为都邑较近之区域,至于遥远的边区,因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或即由庶民自由垦殖,似无政治力量作有计划之分配。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封建制度,表面上虽为一种政治制度,事实上乃以武装殖民为目的之军事驻防制度。宗法制度固为一种社会制度,但因受封领主之本身即为一武装集团,军政不分,政治首长即为当然之军事首长,所以以嫡长继承为主之宗法系统,亦即军事上之统帅系统。井田制度表面上虽为经济制度,事实上即以解决军需供应为主之补给制度,三者相辅相成,实与军事均有直接之关连。

  周初重要设施,除封建、宗法、井田三项制度外,尚有周公之制礼作乐,其详情自非如《中庸》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周详完备。但由典籍所显示之迹象观之,周公参照夏殷之遗俗,厘订各种章制以及婚丧祭祀社交活动等规范,提倡礼乐生活,统一与改进当时各地之风俗习惯,以“翊赞治化”,当为事实。此种措施,对当时中原民族文化之交流与发展,实具有非常重大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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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什么时候瓦解的?

  井田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瓦解的。

  井田制瓦解的原因是什么?

  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使荒野,以及诸侯国境之间的旷田,逐渐得到垦辟。而井田却由于“民不肯尽力”反处于瘫痪状态,到处抛荒。与此相反,一些奴隶主却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西周末期以来不在税收之列的私田,急剧增加。那时,统治阶级间争田夺土的事件史不绝书,周天子宰制土地和人民的局面越来越无法维持。于是,从天子到大夫的贵族,相互为了一田一邑纷争的事屡见不鲜。

  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由于统治阶级侵田夺土,一再突破了井田制的封疆沟洫,井田制也就在这一过程中,日趋解体,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到了春秋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土地的让渡转移和宅圃的买卖,更是公然地进行了。于是,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缺口,土地关系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尽管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溃过程也先后不一,但井田制的崩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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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制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个人耕种,中间则是8个人的公田。

  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度也可能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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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1)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耕地阡陌纵横,如同井字而得名。内容是: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臣下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并要向周正交纳一定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瓦解: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私田增多→出现新的封建剥削方式→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2)分封制: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周正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诸侯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保卫王室。周初分封制的重要诸侯国有齐、鲁、燕、卫、宋、晋等。分封制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城。

  (3)分封制与井田制的关系: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奴隶制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政治保证。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发展和西周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二者相互影响,是西周奴隶制兴盛的支柱。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瓦解、分封制破坏,奴隶制度逐步为封建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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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可是,关于这种制度的施行情况,各家的意见很不一致,历来争论不休,至今仍然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怎样的形状才算是“井田”呢?《周礼。小司徒》郑玄注:“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据此,有人认为,“井田”的基本结构必须是九块等积的方田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井”字形。但《易经。井卦》中说:“往来井井”;《荀子。儒效》也称:“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系形容有条理。

  因此,又有人认为,凡是整齐地划成等量小块的田地,都可以称为“井田”。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过呢?《孟子。滕文公》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周礼。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国语。齐语》记管仲说:“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鲁语》载孔子说:“其岁收田一井……”;《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又谓:“井田者,九百亩。”根据上述资料,古代施行过井田制是过去94没有问题的。但也有人认为,《孟子》、《周礼》上的井田说是理想化的乌托。邦,《国语》中的“井”不是指田地;《谷梁传》成书甚晚,所说“井田”是从《孟子》那里演化而来。还有人认为,《孟子》所说井田固然是空想,但小方块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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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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