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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唐高祖李渊以唐代隋之初,基本上仍沿用前朝的均田制。直到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基本统一全国,局势稳定后,才重新颁布均田令。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唐玄宗先后于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对原均田令作了两次补充和修订。唐朝均田制包括的内容大致如下:

  中男(未成丁的男子)和丁男(成年男子)每人受田100亩,其中包括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和废疾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如果没有丁男,以老男、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和废疾为户主的,每人另受永业田20亩;杂户受田同于百姓;“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即狭乡新受田的人,所受口分田数额为宽乡的一半。

  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宽乡,永业田、口分田各减一半授,即永业田10亩、口分田40亩,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则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受田范围。

  自王公以下,凡官员都授给永业田;对于京师内外各官,还按官品高低将官田分配作为职分田,京师内外各级官府还设有公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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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推行的背景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均田制的瓦解

  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

  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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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由于唐代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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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均田制,这是一种在古代北魏时期开始的制度,这是承袭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由于长期的战乱,大批的土地被抛弃而荒废,因此政府手头上有足够多的荒地,可供再分配,而产生的制度。同时,这个制度也是为了与世族妥协,才产生出来的。于是,北魏政府在部分公有化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再分配。因此,此时的均田制本身的妥协性是很高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土地的授予上,奴婢、牛只都可计口授田,这也就在事实上,保障了世族们对土地的把控与占有,而北魏政府也能经由再分配,对土地、田赋与户口进行实际控制,进而加强政府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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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是着时间的流逝,北魏至隋唐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和以往大不一样,从而有着较大的变动,中央政府手头可供分配的土地日渐减少,于是从北周以后,土地的收受便有所转变,原本可计口授田的奴婢、牛只被彻底排除在外。到了唐代,女性也部分地被排除在授田范围之外(不再授给属于永业的桑田)。这也看得出来,人口增长已然大大超过了土地开发的速度,同时也说明政府手头可供分配的田地已大大减少。而使得唐朝政府国有土地减少的原因,除了因为长期因素下,永业田的增加,使得国有地不敷分配外(在敦煌出土的地籍中,就有实授○亩,尚欠○亩的记载,这也说明了在均田制中,土地分配机能已经大为丧失),加以长期和平造成的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日渐趋缓,此外唐代府兵制也是加速其瓦解的原因。这是由于唐代府兵制下,允许因军功赐田,这就破坏了均田制的制度精神,也就加速了均田制的崩解。只是由于隋末动荡,人口死伤颇多,才让这个隐伏的内在因素,一直推延到了唐太宗末年时,才彻底爆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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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均田制的精神与北魏均田制的精神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北魏均田制着重于与士族的妥协,而唐代则看似有利于小农,但实际上因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就为土地的兼并大开方便之门。这点我们可以从唐代均田制中的许多特例中发现,比如:

  1.唐代政府赐田过于浮滥,加上唐代给予官吏的永业田十分宽厚,于是产生大量官吏私庄。

  2.允许自由买卖的特例甚多:要安葬家人,可以卖地;要搬家,可以卖地;要转行,从事工商业,也可以卖地。

  3.不用征税的对象不要太多!皇亲、贵族、九品以上职事官、就读大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单亲妈妈(寡妻妾当户者)、重大疾病与重大伤残的(笃疾、废疾)、孝子、顺孙、节妇、宗教人士(僧道),全额免除征税;被外国人掳掠逃回的(诸落入蕃人而复来者),被掳一年免三年,被掳两年免四年,被掳三年免五年;归化的外国人(蕃人来归化者),免十年。这着实有些夸张,人数之多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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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免税人口如此庞大,才会有人说“是以天下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养七分坐待衣食之辈”。特别是宗教人士免课田租,让大量的人隐遁寺庙、道观之中,当假和尚、假道士,因此才会有唐武宗缺钱,将脑筋动到宗教人士头上(唐武宗并不单就佛教下手,道教也成为他整顿的对象),结果这一行动便被佛教界指称是“毁佛”,还将他名列三武之一,真的也是让他吃了大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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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转到均田制的收受问题上来。露田是属于国有土地,是授田者仅具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授田者死后国家便会收回露田,再行分配,但这样一来一往的收受,便造成了土地畸零化的问题,于是人们便在私下进行交易(虽然这是与法不容的,但严格说来,这些交易只是走法律漏洞,因为土地交易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而是使用权的移转),使家户的土地能尽可能的完整,于是长久下来,政府所有的地籍资料便与实际不符,这就造成政府对地籍掌握的困难与为来收受作业的困扰,更直接导致立基于均田制的租佣调法走上崩坏之路。此外,政府默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也就为炒地皮这个中国人最为热衷的投资/投机行为从均田制下开了后门,这自然也就促成土地兼并出现的可能(既然为了整合自家土地能买卖露田,那么同样的,老子缺钱或老子有钱时,当然也能将从别人那买到或卖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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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土地(不论露田或桑田)能被买卖,就造成了均田制走向崩坏。于是自唐太宗末年起,无力耕作土地或丧失土地的流民就开始出现,而流民的出现,就造成户籍的不清。户籍不清,原来的收受办法就无法施行,于是恶性循环之下,均田制便彻底瓦解。均田制一垮,连带的以均田制为基石的府兵制、租庸调法、律令政府,也通通玩不下去,这些体系也就一个接一个地倒下。这样的局面,不单是唐帝国如此,仿照唐制的新罗王国、日本王国,也都一一依循着相同的模式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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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均田制崩解后,土地兼并开始横行,有力的士族、寺院便大肆兼并土地,而一些小农为了寻找自保,也都是很自觉的,就将土地的所有权让与这些有力者,使自己降为这些有力者的佃农,从而产生了庄园制的农业生产模式。当然这些小农会为了自保,而主动献地给有力士族、豪强、寺院,最大的原因也在于中央政府丧失对地方控制力后,地方豪族、盗匪对地方的威胁日大,与其单打独斗,不如寻找有力靠山,以求自保。同时,不合理的租税负担,也是让小农们想方设法将土地所有权拱手让给有力士族与寺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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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许多的影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穿越的情节,不仅仅是现在这个社会,就连我们的古代也是这样的。

  在古代就有这么一位穿越者,很多人都说王莽是古代的穿越者,估计刚开始的时候可能没有人相信,但是随着每天说话的人数越来越多,也就渐渐的相信了王莽是一个穿越者了。渐渐的连他自己都觉得是从其他的星球穿而来的,那么那些人是如何说王莽是一个穿越者的呢?

  追根究底,有以下的几个理由证明了王莽是一个古代的穿越者。

  王莽是古代穿越者的几个理由如下所示:

  首先是王莽对当时的田地的分配情况,这个时候王莽对其田地的分配情况完全是感觉不到王莽是当时朝代的人,这个分配情况一出来之后所有的人都以为他是从其他地方穿越而来的。

  1:把每一个村民的土地都归纳到国家使用的部分了,而不是居民自己使用的土地,而且还不允许私下里面进行土地交换。

  2:而且如果是没有土地的夫妻,国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偿。

  3:每一个人的土地大概是100亩,如果是多占用别人的土地,不管这个人的身份是什么,国家都必须强烈的要求他将土地交出,并且拿给贫民的百姓们。

  4:自己所得的土地不准买卖出售,所以说用这样的制度约束别人的话就可以得到差不多的效果。

  自从王莽提出了人均田制之后,很多的人都觉得王莽不是这个朝代的人,所以说王莽有可能是从其他地方穿越出来的。在那个朝代的地方,如果说是可以让每一个人都有一样的土地田地的话,那么也算是非常了不得。

  在古代历史中曾经就有资料记载了王莽曾经提出的关于均田制的实施,以及其他的田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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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最开始就有人曾经说道关于均田制的开创,有历史中写到了,王莽采取的均田制是参照古籍书开始的,而并不是说是由王莽首创的。所以说那些说是由王莽开创的人实际上没有什么文化,因为没有看过历史书啊。

  不要把自己不知道的东西归纳到说是其他人创立的,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辜负了那些真正做出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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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王莽真的是穿越过去的,那么他肯定知道要是在古代创立田地均衡度的话,那对谁都没有好处的,那么权贵也是不可能会答应的。所以说这也证实了王莽不是穿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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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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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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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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