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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在305年前的今天,1712年4月4日 (农历二月廿九),康熙推行"摊丁入亩"税收政策。

  清初在恢复赋役剥削后,主要是按照明朝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一条鞭法虽然已把一部分丁银挪向地亩征派,即由地商与人丁共同负担,但丁银并未废除,而且数额依旧相当大,农民不堪负担,被迫逃亡。

  清朝不得不变通剥削的办法,公元1712年4月4日(距今305年)(康熙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康熙皇帝宣布,以1711年(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数额为永久的丁银征收定额,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

  康熙帝说,这是“有益于民”的“盛事”,所以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是我国封建社会里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制度改革。它实行于清代康熙末年,普及于雍正初年,最终完成于乾隆四十二年。“摊丁入亩”是把历代相沿的丁役银合并于田赋银之中,一起征收。  

康熙推行

  康熙帝(资料图片)

  1712年4月4日(距今305年)这一天是中国税收史上重要的一天。在这一天清朝的康熙皇帝宣布实行一项新政策,称为“摊丁入亩”,从此之后圣世之丁永不加赋。用今天的语言讲,就是从这天起国家只收土地税,不再收人口税了,老百姓再生孩子也永远不收财税了,而且税收的标准按照上一年的数字不再增加,当年清朝对这一条政策曾经自我解释说这是千古以来,历朝历代对老百姓都没有过的仁政,从康熙五十一年也就是1712年起清朝为什么不收人口税了?满清皇帝真的是那么仁义爱民吗?当然不是,但是我们要承认清朝皇帝他是满族,是少数民族统治多数民族,处理税收等问题一直比较谨慎,开始清朝给老百姓的负担就比明朝轻,主要是因为当时社会上有反清复明的号召,清政府用这种方法能够争取多数汉族群众,因为老百姓最关心的是吃饱肚子,而不是看京城里飘扬的旗帜。

  康熙皇帝要免除人口税也含有恢复农业经济的目的,因为中国自西汉以来统计人口一直是收人头税,哪里人多哪里就要多收税,老百姓交不起,采取的办法就是举家逃跑或者是瞒报,甚至溺婴,也就是把刚生下的小孩淹死。历朝的人头税确实是对老百姓的一种灾难。直到清朝初年还有大批百姓离开土地逃亡,这到头来也严重影响了土地税收,清朝至康熙年间免除了这项税,老百姓可以放心的生孩子,也可以安心生产,不必须逃亡。

  从长远看对朝廷也是有利的。免除了人头税之后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清朝中后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人口增长的大爆炸,在此之前朝廷统计的兵数总共也只有2400万人,如果再算上妇女、老幼,清朝初年全国有统计的人口顶多有1亿人,可是实行免除人头税的政策,只过了130多年,到了清朝道光二十年,也就是鸦片战争爆发那一年,1840年,全国人口统计竟然达到4亿12000万人,这是中国人口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生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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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的“摊丁入亩”,又被称作是“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最初是创于明代时期,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并且在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得到了普遍实行。那么摊丁入亩到底是怎么回事?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根据历史上的相关资料来说,“摊丁入亩”是一种赋税制度,其大体是完成于中国清朝雍正帝统治时期的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他的实行将中国实行的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得以废除,并入土地税。

  中国在秦汉时期以来就有着“人头税”的传统,关于“人头税”,它主要是对于一个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要加以课税,与此同时,丁男多必须服行差役。

  而在明代后期的时候,就已经进入到了“摊丁入亩”的初级阶段,其主要内容就是:免行部分差役,并且以现金代替,与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来就使税赋征收变得更为简便一些,同时也减少了无田地者的负担,部分地区亦有摊丁入亩的举措,在当时称为随粮派丁、田代丁编或丁随田办。

  后来到了康熙年间的时候,又颁布了一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样使得丁税的数量成为了一个定数,使得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负担丁税。直到在雍正年间的时候,才正式的将丁税废除了,实行了“摊丁入亩”的制度,这样就使得没有田产的人可以不纳赋税。 ...查看更多

  对于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这一赋税制度来说,这一制度在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更是中国在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中的一次重要改革。那么摊丁入亩的背景又什么呢?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首先是关于这一政策的历史背景:据说在清朝政权刚刚建立的时候,战火不断,百姓伤亡的也是很多。因此导致了后期阶级矛盾的出现,还出现了大大小小的起义暴动事件。于是面对这样的状况,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国内政治和发展社会经济,以及缓和阶级矛盾, 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政权,于是毅然决然的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开始向前朝曾经小试过的“ 摊丁入亩” 制度看齐。在清朝初期的时候, 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并且此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一些“ 摊丁入亩” 措施的合理性,再加上在康熙后期的时候,国内的土地兼并比较严重,于是就实行了 “ 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

  其次就是现实背景。当时在康熙在二十年时期的时候平定“三藩之乱”,使得清王朝在中原的威胁不复存在,但是在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却屡次遭到怀疑,于是为了其中孤立造谣的这些人,于是在政治经济上实行了一定的政策,其中就在经济上实行了蠲免钱粮,“永不加赋”,的政策,并以此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 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查看更多

  1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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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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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①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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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据记载,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的缘故。地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与实行地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有密切联系的。另外,摊丁入亩的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对商品经济的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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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6000多万两。全国人口更是由顺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万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亿人。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出现了最后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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