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17:03:54 首页
"辛者库",是满文"sin jeku"的音译,含义乃包衣管领下食口粮人也。八旗之下的一个旗人组织--管领,这是一种包衣组织,而绝不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构。辛者库人分原有的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的,不能一概认定辛者库人皆是罪籍。内务府、王公府第、陵寝、行宫、庄屯皆有辛者库人服劳役。绝非如小说家言,发往辛者库,即是发往浣衣局洗衣服的。
乾隆年间所修的《大清会典则例》中,便直接做出这样的诠释:"辛者库,即内管领","管领,即辛者库",王公府邸之辛者库,即府属管领。这里明确说明,辛者库就是"管领",是一种包衣组织。又有"浑托和"即"半个佐领"之称。宗室奕赓在其《寄楮备谈》中即清楚地说明:"半个佐领,今名浑托和,汉语为管领",又说"辛者库(人),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管领下人按扣每月领取一金斗或半金斗粮为生。
可见管领下人是包衣的一种,和包衣佐领下人一样,为皇室、王公世仆。
辛者库分为内务府辛者库,即上三旗辛者库(内管领);王公府第之辛者库,即下五旗辛者库(府属管领)。
辛者库人绝大多数并非罪奴
正因为有些论著把辛者库说成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关或收管罪奴的"刑外执法机构",所以也就自然得出"辛者库人是被管束的罪奴"的结论。辛者库人是否就是"罪奴"?进一步说,史籍及档案中出现的大量的"辛者库人",是否全是罪奴?
让我们先看官方典籍的记述。嘉庆《大清会典》在解释管领下人口粮的给发标准时说:"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至从前缘罪入辛者库人,其口粮一体支给。"(《大清会典卷76《内务府 会计司》)这段记载告诉我们,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其中分为管领下原有的组成成员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人"两种。显然,如果把辛者库人都算作罪奴是不正确的……档案中提供的辛者库人的数字还表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是管领成员的主体,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这些辛者库人绝大多数都是原管领下人,他们并非罪奴。而因罪打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傅克东先生曾论述:"辛者库人分为内在和外入。"这种分析是确当的,我们认为,因罪罚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少数"外入"者。所以,对辛者库人的身份地位,也应分而论之。
服役地点
大内、王公府第、陵寝、避暑山庄、庄屯等皆有服役之辛者库人。
服役内容
专以从事大内或王公府第等地贱役苦差为职。比如紫禁城内庭院、道路之扫除,"糊饰扫尘"、"三殿除草"、清除积雪,运送米面粮油、担水,运牛乳、木柴及玉泉山水,造办酱醋、饼饵、茶汤及淘洗果品,司管灯火、采买杂物,承应各处祭祀,及看守陵墓、牧放牛羊驼马,以及"各公事需用驱使"等等。一些内务府辛者库妇人所管的杂务如做祭品、针线活、打洗脸水等。皇室后妃各宫,每宫都配有一定数额的管领下妇人,侍奉主子日常起居生活。管领下人的子女也有侍奉主子及服役的义务。每年,包衣管领下女子要与包衣佐领下女子一起,备选宫女,先给各宫主子使令,有的到了一定年龄放出宫去,而有的则可能被皇帝看中,备列后妃 (如孝仪纯皇后魏氏、孝淑睿皇后喜塔腊氏的祖上就出身于内务府包衣辛者库)。
社会地位
包衣管领下人虽然属于奴仆,但他们的低贱身份只是对于他们的主子而言,在社会上,他们的地位不同于旗外贱民奴婢及八旗之中的旗下家奴,他们与后者有良、贱之分,有自己的独立户籍,可科举为官,可与良人通婚,并有权拥有奴婢。在旗人中,他们的身份低于旗分佐领下人及包衣佐领下奴仆,但大大高于旗下家奴。
辛者库人为官者也不乏其例,如孝仪纯皇后魏氏(即令妃)的祖父魏五十一,原为汉军旗旗份佐领下人,后缘事贬入辛者库,雍正朝时曾为内务府总管;雍乾两朝的名臣来保(嘉庆孝淑睿皇后喜塔腊氏的叔祖父),"原在辛者库",雍正即位后便"授为内务府总管",按当时为正三品官(雍正十三年后改为正二品);迓图,原"为安亲王属下辛者库,因王厚待之,朕(康熙帝自称)不次擢用,授为都统",为从一品官。以上事实说明,笼统地认为辛者库人是最低下的奴婢、根本不许入仕为官,是不正确的,也未能确切地反映出他们的身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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