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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

  《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内容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也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法作了一些修改外,和《开皇律》没有太大的区别。

  史书中最受贬低的皇帝竟是他?此人就是大唐开国皇帝唐高祖李渊,为何贬低这位戎马一生的开国皇帝呢?原因是李渊目睹手足相残,最后黯然退位。堂堂一位开国皇帝,却落得一个中国史书中最受贬低的君主的地位。

  其实,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上,大大小小的皇帝多达三百多位,其中不乏昏君、明君、庸君、暴君。但还有一些君主,他们一直被后世所所忽略,一被受到贬低,如唐高祖李渊。

  一般而言,开国君主都是具有雄才大略的英雄人物,如一提到宋朝,人们就会想到赵匡胤,提到明朝就会想起朱元璋,但是提到唐朝,人们恐怕 很难联想到李渊也是雄才大略之辈。

  无论你是看过小说演义,还是读过新旧唐书,印象中好像唐朝的建立,跟李渊关系不大。从太原起兵,到进军长安,从平定天下,到最后一统全国,李渊似乎更像是 一个配角,他碌碌无能之辈,而且暮气沉沉,胸无大志,连起兵都是被“美人计”陷害的。

  相反李渊17岁的次子李世民则是天资聪颖,一位优秀的军事统帅。

唐高祖

网络配图

  历史事实真是如此么?中国史书中最受贬低的君主真的是李渊吗?

  恐怕未必如此,别忘了那句话,历史都是由胜利者书写的。 ...查看更多

  武侠小说中,有几个朝代经常被人们写到,以其恢弘的气势,夺权的纷争,甚至后宫的恶斗,战争的场面,被文人雅士津津乐道。比如秦朝唐朝明朝等等,正是因为它朝代的政治与其经济、文化甚至是法律息息相关并相辅相成,而彰显出大国的威风。

  因为钟爱武侠小说,不得不钟爱它的历史、地理和行省制度,更要关注它的法律,以免因为极小的偏差也会造成极大的误会。

  这次来学习一下大唐盛世的法律吧!唐律,总被法学家或史学家称作那个时代最好的法律,虽然不适合现在,但是在那个时代,却有着承前后、不可小觑的历史作用。

  唐朝,作为一个强大的封建帝国 ,曾是封建时代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其先进的文化甚至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所以,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礼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

  有人说,广义上,唐律就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将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律疏义的篇章体例和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是一脉相承。一般和奸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则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比如说强奸则处以流刑,以故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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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人说,狭义上讲,《唐律疏议》才可称为唐律。它是一部集封建法律之大成的法典,是世界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狭义和广义,容易把人搞晕,其实就是个体和整体的关系。我在此也不想多费口舌,反正无论哪个都是地位重要,影响深远,所以一并说了:

  隋未由于炀帝暴政,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太原总兵李渊父子在贵族官僚的支持下,乘机起兵反隋,并篡夺了农民起义的领导权,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这个封建政权自成立起经过初期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了“贞观之治”的鼎盛时期,又几经中兴到衰落,共存在了近300年。它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强盛朝代,也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个朝代。所以,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

  首先,唐高祖李渊有鉴于隋朝暴政的历史教训,在太原起兵反隋时,为了笼络人心,即发布了所谓“宽大”之令,隋朝苛法一概废除。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参照开皇律令,制定武德格53条,是为唐朝立法的开端。

  其次,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是唐朝的鼎盛时期。他在在立法上提出宽简、划一、稳定、易知的立法原则。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编纂与修订工作。他于贞观元年命房玄龄长孙无忌(在此要提一下,虽为鲜卑族的长孙无忌,是大有作为和能力之人)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了《贞观律》的制定工作,共为12篇,500条。但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92条,减流入徒者71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据考,贞观律不仅较开皇律,就是比武德律在刑罚上也大为减轻。

  最后,唐朝的立法活动在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达到了高潮。由于经过武德到贞观等多年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又由于从上述时期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积累,所以高宗继位以后,就敕令修律。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永徽律》12篇502条,参加修定新律的人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于永徽三年撰律文注疏,于永缴四年颁行。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统称之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义》,就是狭义的唐律。它是我国完整保留下来的一部最古的法典,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宝贵资料。

  那么,古代的唐律与现代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呢?它那么好,人们那么恭维?为什么不能古为今用呢?

  第一,有着本质的区别:唐朝的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现代的法律服务于人民是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

  第二,划分的方法不同:唐律主要是以颁布的时间划分的,其实就是哪个皇帝说的算时习惯用哪个法律,分为《永徽律》,《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现代的法律主要是以管理的范围划分的,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第三,服务的社会不同:唐律是封建社会的法律, 现代的法律必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第四,执行的结构不同:唐代主要是大理寺刑部啊,设尚书什么的,现在主要是司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法官和检察官甚至书记员等等。

  也就是说,好是好,但不适合现在。纵观中国法制史,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中国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而《永徽律疏》也就是狭义的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它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义疏虽是一种注释体,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着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因为喜欢法医宋慈,所以很多人也喜欢宋朝的法律,比如宋朝的《宋刑统》,但有人说,就律文而言,它是唐律的翻版。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遗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总而言之,我总结唐律的特点可以用以下几字形容:详细但是简明扼要,用刑持平不轻不重,礼法合一以礼为纲。虽不能古为今用,但是对我们研究唐朝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甚至你我要写的武侠小说都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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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内容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称为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形成了中华法系。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知晓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制定法律,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吕刑”等。春秋末年,一些诸侯国改变以往法律不公开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成为“铸刑鼎”。之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并延续下来。

  战国时,魏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由此,中国绝大多数封建朝代都把主要法典称为“律”。秦朝有秦律,汉朝有汉律,魏晋南北各朝也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采唐前立法的众长,取长补短,综成唐律这一部著名法典。这里以两例证之:

  一是唐律采用的“律”源自于商鞅的“改法为律”。商鞅是著名的法家人物,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商鞅。他小时候就与许多孩子不同,特别喜爱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这为商鞅以后能在秦国主持变法、治理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制定的《法经》前往秦国,深得秦孝公赏识,获得委任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仅在法律领域中就有“改法为律”,即把《法经》改称为秦律。“律”这个词在秦国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乐领域里的音律。商鞅首创把主要法典称为“律”后,律作为一个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脱颖而出,而且还使法典的内容更具规范性。

  二是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五刑从奴隶制五刑发展而来。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主要由肉刑和死刑构成。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演变的过程中,有过一个重要的刑制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汉文帝的事件。汉文帝十三年,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处以肉刑,押至长安受刑。淳于意生有5个女儿、没有儿子,那时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门。在押往长安前,他十分不高兴,埋怨自己没生儿子,关键时刻无人陪同去长安。此时,最小的女儿缇萦挺身而出,决定伴随父亲前往长安受刑。

  到达长安后,缇萦给汉文帝上书,共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说:自己的父亲犯了罪,但不是一个贪官污吏,“齐中皆称其廉平”。第二层意思说:肉刑有很大弊端,“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层意思说:自己愿意降为官婢女,“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看后十分动情,决心改革肉刑,迈出了中国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逐渐向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变。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汉文帝改革刑制在内的历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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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唐朝颁行所有律的统称。唐朝颁行的律都以年号为名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等。这些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故《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元朝时,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并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后颁行的每部律都对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以致唐律内容精益求精,更适合时代的变化。《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制定,共有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修订,颁行了《贞观律》。《贞观律》对《武德律》的内容作出较大修订,包括减少死刑和流刑的使用、完善复奏制度等。《贞观律》的修订使律条比较完善,以致其成为唐律的定本,以后的律条改动很少。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仅举两例:

  一是增加了“五复奏”。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之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三复奏”指的是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

  复奏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律》前已有“三复奏”制度。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以后,又增加了“五复奏”制度。当时,张蕴古任大理丞,审理了一个被告人为李好德的案件,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于是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应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监御御史权万纪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弹劾张蕴古,认为他徇私枉法、谎报案情,企图放纵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权万纪的弹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杀张蕴古,“斩于东市”。错杀张蕴古之后,唐太宗后悔用刑太重。于是规定,在京师发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复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适用“三复奏”制度。由此,唐朝便有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复奏制度。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被适用了死刑,于是决定增设“加役流”刑。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来。改死刑为加役流刑的律条有50条,《贞观律》的用刑也因此比《武德律》更轻了。

  唐高宗即位次年颁行《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考虑到司法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的答案,对《永徽律》律条作出官方解释适时出台。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条和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为以后有的律典所继承。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行《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微调的原因主要是避讳、地名的改变等,但在体例、内容方面无大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律疏》实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优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皆以唐律为楷模。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体例、内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当然,它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采用“刑统”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内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还设置“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律条不设门的做法。然而,这些变化都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体例和内容。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不同,法条也增加至2539条,但许多内容都取自唐律,特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捕亡等篇中的内容,唐律痕迹十分明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都减至7篇,律条则分别减至460条、426条。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称仍在其中出现。据统计,唐律的内容在这两部律典中占了一半以上。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著有《唐明律合编》一书。薛允升先后出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书等职。在工作中,他感到《大清律例》不够理想,却又不好公开直言,于是便把自己的想法写入跟《大清律例》相似的《大明律》与唐律的比较中。经过逐条比较,最后得出《大明律》用刑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结论。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用刑比较平缓,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用刑比较极端,不是理想的律典。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国家,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唐律。这些国家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

  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和内容。公元10世纪时制定的《高丽律》,篇目共有13篇,其中12篇源于唐律,内容也大多来自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日本也较为虔诚地学习、移植唐律。日本在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特别是《大宝律》和《养老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

  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体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古代律典,不仅对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一席。今天,要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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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内容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也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法作了一些修改外,和《开皇律》没有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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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德律》在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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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武德律》在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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