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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

  国际检察处在1945年底先后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的日本主要战犯(“甲级战犯”),对他们进行了普遍的侦讯,录取了大量的口供,并且在侦讯过程中还以“罪嫌不足”为借口擅自陆续释放了好几名犯人。同时,对这近百名在押战犯的罪行,检察处从法庭档案室里堆积的大量日本政府档案以及各盟国送来的许多文件中辛勤地做了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对个别战犯的罪行还有重点地派员到外地进行过一些实地调查和证据采访。

  因此,到了1946年开春,检察处对于所有在押的甲级战犯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已经摸出了一个初步轮廓,对于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也有了一个大体上的了解。他们此时所掌握的材料勉强够初步草拟起诉书之用。

  但是在草拟起诉书之前,有一个先决问题,那便是:在这许多在押的甲级战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应该首先作为被告起诉,提请法庭列为第一案去审理?显然,把全体在押战犯都包括在一个案件中去起诉受审是不适宜的。那时正在开庭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其受审的被告德国首要战犯也不过二十二人;而纽伦堡所审理的案情比东京法庭将审理的却简单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国际检察处遂决定首批受审的人数应以纽伦堡受审的人数为标准,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应超过三十名。

  另外一个先决问题,便是:在控诉被告们的犯罪行为时,其犯罪年代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到什么时候为止?对于犯罪行为应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为止,检察人员是一致同意的。对于犯罪行为应从什么时候算起,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意见,发生过严重的争执。有些人说:远东国际法庭审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们的罪行,而日本对外侵略之所以变为世界大战的一部分是由于日军偷袭珍珠港。进而引起它对一系列国家的战争,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应该作为犯罪日期的起点。有的人说:日军之所以偷袭珍珠港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一系列太平洋国家作战,都是为了要解决它对中国的战争,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继续和延长,因此,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又有人说:1937年卢沟桥事件不过是1931年9月18日日军侵占沈阳和开始吞并满洲(中国东北四省)的继续和延长,事实上中日战争自那时起便已开始,因此“九·一八事件”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更有人说: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发生,其导因是1928年4月日军在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从那时起日本侵占全中国的企图便已暴露无遗,而中日实际敌对状态那时便已发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战犯们的犯罪日期应从1928年算起。最后的这个主张无疑地是比较正确的,合乎逻辑的。从中国人的观点来说,也还算差强人意的。当然,这个日期还可以推得更久远一点,但是推得太久远了,提证是有困难的。

  国际检察处经过郑重考虑和辩论之后,便决定采取最后的这一主张,因而对日本战犯们提起控诉的犯罪行为是从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总共约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诉对象的人数(约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时期(约十七年)两个问题决定之后,检察处面临的另一个更困难的问题便是:哪一些在押的甲级战犯应该首先被起诉?换言之,哪二三十名甲级战犯应该被挑选出来作为第一案的被告,使其首先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

  这个问题在检察处内部是有过很激烈的争议的。诚然,对于某些罪大恶极、臭名远扬的元凶巨魁如东条英机之流,大家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对于比较次要的人物,各人却有不同的意见。例如,苏联陪席检察官自始便坚决主张鲇川义介(贵族院议员,满洲重工业日产社社长)和中岛知久平(中岛飞机之创始人,历任商相、铁相、军需相)应该列名为第一批受审的被告。但是季楠检察长未予同意,因为鲇川和中岛都是日本的大企业家、大资本家,而袒护财阀和资本家,自始便是美国政府的既定政策。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评述乡古洁(三菱重工业社社长)被突然释放时便已经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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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检察处在1945年底先后分批逮捕了一百余名的日本主要战犯(“甲级战犯”),对他们进行了普遍的侦讯,录取了大量的口供,并且在侦讯过程中还以“罪嫌不足”为借口擅自陆续释放了好几名犯人。同时,对这近百名在押战犯的罪行,检察处从法庭档案室里堆积的大量日本政府档案以及各盟国送来的许多文件中辛勤地做了一番挖掘、整理的工作。此外,对个别战犯的罪行还有重点地派员到外地进行过一些实地调查和证据采访。

  因此,到了1946年开春,检察处对于所有在押的甲级战犯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已经摸出了一个初步轮廓,对于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也有了一个大体上的了解。他们此时所掌握的材料勉强够初步草拟起诉书之用。

  但是在草拟起诉书之前,有一个先决问题,那便是:在这许多在押的甲级战犯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是哪些人应该首先作为被告起诉,提请法庭列为第一案去审理?显然,把全体在押战犯都包括在一个案件中去起诉受审是不适宜的。那时正在开庭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其受审的被告德国首要战犯也不过二十二人;而纽伦堡所审理的案情比东京法庭将审理的却简单得多,犯罪的年代也短一些。因此,国际检察处遂决定首批受审的人数应以纽伦堡受审的人数为标准,即使稍微有所增加,亦不应超过三十名。

  另外一个先决问题,便是:在控诉被告们的犯罪行为时,其犯罪年代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到什么时候为止?对于犯罪行为应算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为止,检察人员是一致同意的。对于犯罪行为应从什么时候算起,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意见,发生过严重的争执。有些人说:远东国际法庭审理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们的罪行,而日本对外侵略之所以变为世界大战的一部分是由于日军偷袭珍珠港。进而引起它对一系列国家的战争,所以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应该作为犯罪日期的起点。有的人说:日军之所以偷袭珍珠港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一系列太平洋国家作战,都是为了要解决它对中国的战争,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继续和延长,因此,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又有人说:1937年卢沟桥事件不过是1931年9月18日日军侵占沈阳和开始吞并满洲(中国东北四省)的继续和延长,事实上中日战争自那时起便已开始,因此“九·一八事件”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日期的起点。更有人说: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所以发生,其导因是1928年4月日军在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从那时起日本侵占全中国的企图便已暴露无遗,而中日实际敌对状态那时便已发生,是故正本清源,被告战犯们的犯罪日期应从1928年算起。最后的这个主张无疑地是比较正确的,合乎逻辑的。从中国人的观点来说,也还算差强人意的。当然,这个日期还可以推得更久远一点,但是推得太久远了,提证是有困难的。

  国际检察处经过郑重考虑和辩论之后,便决定采取最后的这一主张,因而对日本战犯们提起控诉的犯罪行为是从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总共约十七年的光景。

  在起诉对象的人数(约二十至三十人)和犯罪的时期(约十七年)两个问题决定之后,检察处面临的另一个更困难的问题便是:哪一些在押的甲级战犯应该首先被起诉?换言之,哪二三十名甲级战犯应该被挑选出来作为第一案的被告,使其首先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

  这个问题在检察处内部是有过很激烈的争议的。诚然,对于某些罪大恶极、臭名远扬的元凶巨魁如东条英机之流,大家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对于比较次要的人物,各人却有不同的意见。例如,苏联陪席检察官自始便坚决主张鲇川义介(贵族院议员,满洲重工业日产社社长)和中岛知久平(中岛飞机之创始人,历任商相、铁相、军需相)应该列名为第一批受审的被告。但是季楠检察长未予同意,因为鲇川和中岛都是日本的大企业家、大资本家,而袒护财阀和资本家,自始便是美国政府的既定政策。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评述乡古洁(三菱重工业社社长)被突然释放时便已经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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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右翼和其理论家觉得,若要让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变得合法化,那就必须拿东京审判开刀。假如可以把东京审判的历史结论推翻,宣布日本曾经被判刑的战犯并不存在,那么参拜靖国神社也就会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了。于是,这些人想尽办法制造舆论,意图推翻东京审判的事实。

  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沉重打击之下,日本天皇裕仁于1945年8月15日被迫发布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赢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同盟各国,1946年5月3日时根据《波茨坦公告》,在日本的东京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法庭上对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顽凶之一“日本军国主义领导集团”,进行了正义的审判。

  在审判中,作为原告的一方是美国、中国、英国、前苏联等11个国家的代表,被告一方是包括东条英机在内的28名甲级战犯。基于正义和平的原则,参照国际公法、条约和惯例一系列条文,在经历了长达2年多的审判之后,终于把东条英机等人送上了断头台。可是,就在事情过去了50年之后,日本居然刮起了一股“翻案风”,试图把东条英机等人的罪恶行为推翻,还他们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清白。

  这次发生的翻案风潮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最早可以追溯到东京审判刚刚结束的时候。当时,没有得到应有惩罚的军国主义分子们,包括一批极右势力,都在为战犯们鸣冤叫屈、评功摆好,甚至还收集他们的遗骨,为他们树碑立传,寻找任何可以兴风作浪的机会。

  现在,在东京热海伊豆山兴亚观音塑像背后,就赫然耸立着一座墓碑。那是1960年极右势力为被绞死的7名甲级战犯兴建的“殉国七士墓”。事隔10多年,在当年绞死战犯的刑场遗址上也修筑了坟墓。

  1982年,右翼势力又在日本九州修建了“大东亚战争阵亡者之碑”,就在修坟建碑之前,1978年,这些人还把东条英机等14名甲级战犯,作为了“昭和殉难者”祭祀在靖国神社内。远东军事法庭定罪并判决的1000多名乙丙级战犯,同时也被他们合祀于其中。

  中曾根康弘以首相的身份于1985年参拜了靖国神社之后,陆陆续续地,一些身份敏感的人士也参拜了靖国神社。1997年的4月,日本还成立了“大家都来参拜靖国神社国会议员之会”,同年的4月22日,日本第一次组织了部分的国会议员,集体参拜了靖国神社。

  他们先是提出了大东亚战争的肯定论,之后到处宣扬东京审判不公正性的存在。失言大臣奥野诚亮在因为美化侵略而被迫辞职之后,于1988年在《文艺春秋》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侵略问题的发言”有什么不好》的文章,文中写道:“我多年来一直主张,我们要从被歪曲的东京审判史的观念中挣脱出来。因为今天的国际学一般认为东京审判是违法的,联合国在东京审判之后,以对和平犯下罪行为理由进行裁决,判定日本是侵略国家,并将几个人送上绞架。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惩罪。错误百出的东京审判,规定了战后的价值观和战前的历史观,我们必须尽早从这种状态中摆脱出来。”

  清獭一郎曾经担任东条英机的辩护人,后来还曾经是众议院的议长,他也曾经表示:“东京法庭所说的有一半是谎话,但我们没有任何办法与之对抗。谎话不仅扩及日本全国,而且扩散到全世界。审判虽然结束了,但是不消除这种误解,就不能解除我的责任。”

  藤尾正行觉得东京审判不正当的地方是“超越了国际法,东京审判是无权审判”。田中正明散布“东京审判是无效的”,说东京审判是“按国际法和习惯法中都没有的‘破坏和平罪’及‘违反人道罪’等事进行的”等等,这些话都和奥野诚亮的文章相呼应。

  1996年是东京审判50周年,日本自民党历史研究委员会出版了《大东亚战争的总结》。为了给东京审判翻案,还发给自民党议员每人一本小册子,作为理论的依据。

  东京大学的名誉教授小堀桂一郎,还利用了奥野诚亮曾经担任法务大臣之便,把日本法务省地下仓库中存放着的、多年以来被东京法庭驳回的资料,全部偷偷地取出并加以复印,编辑了8卷本《东京审判驳回而未提出的律师资料》,后由日本国书刊行会在1996年8月出版,希望能够通过资料的挖掘,“重新修改东京审判史观”。

  之后,日本的右翼分子又出版了一套终战51周年丛书,也就是《南京大屠杀是谎言》、《卢沟桥事件的真实与谎言》、《东条英机夫人回忆录》、《不公正的东京审判》等等,试图彻底否定他们侵略中国的行为。日本的右翼一再地积极否定东京审判,也就是希望不断地刺激日本国民,希望混淆思维,因为人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息的干扰。

  虽然日本的右翼想给侵略战争的战犯们翻案,可是事实终归是事实,东京审判毫无疑问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假如不战胜日本就不可能审判它。这也是一次被侵略者对侵略者的审判,世界上所有反对法西斯的人对法西斯力量的一种审判。 ...查看更多

  远东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1948年11月12日宣布对25名被告的判决,随后闭庭。从审判本身的最初目的来看,其收场方式甚至让人难于理解,审判方面更让人感到有见风使舵之嫌疑。未经起诉便释放一直拘禁着的岸介 儿玉誉士夫等全体甲级战犯嫌疑者一事便是如此,不出版审判记录也是如此。

  反观纽伦堡审判誉1945年11月开始公审,1946年10月宣布判决,随后从1947年到1949年,长达13卷的审判记录相继出版。为了使审判的效果不至于转瞬即逝,出版和公开审判记录 是必不可少的。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的组织和做法很不相同:

  1 前者由美国单方面主持,麦克阿瑟可以一个人判决最后结果;

  纽伦堡有英美法苏四国主持。

  2 审判官。

  远东委员会(FEC)11个成员国的11名审判官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纽伦堡为4国派出4名审判官,然后由各国分别任命一名预备审判官。

  3 法定人数。

  东京审判只需要半数以上的审判官出席,纽伦堡4人全部出席,缺席的审判官由预备审判官代替出席。

  4 审判长。

  远东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而纽伦堡的原则是审判官互相推选轮流担任,每次审判均更换。

  5 检察官。

  远东为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然后由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国分别任命1名陪席检察官,辅助首席。

  由此可见,远东军事法庭并不是根据参加审判的11国共同协定成立的,而是有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单方面宣布成立的,那么法庭的焦点就在麦克阿瑟身上了。

  麦克阿瑟在二战结束前和日本方面达成了协议,即不对日本天皇进行诉讼换取几万美军的性命,因为美军在冲绳 硫磺等地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美国以最快的速度占领了日本,从而达到了排斥苏联的目的,从而形成了柏林和东京战后盟国统治的不同格局。

  在麦克阿瑟的排斥下,远东法庭首席检察官基南被撇在了一边,而莫罗对中国遭受细菌化学武器的调查报告也被封存,如果不是当时苏联的强烈抗议,731可能难有得见天日得一天,但是即使是这样,苏联仍然没有得到审讯731部队得机会,731部队成员被美国单独保护起来,没有受到战败后得追责,这是中国方面远东法庭得一个相当大得遗憾,731部队返回日本后,迅速占领医学界,他们得很多科研成果都可以说是踩着中国人得尸体走出来得。当然这归咎于麦克阿瑟得功劳。

  1945年10月2日,华盛顿的方针在国务院 陆军 海军 三方调整委员会回忆上作为国家政策确定下来,即肯定纽伦堡的审判模式,但是坚持由迈科阿瑟决定。但是麦克阿瑟否定了纽伦堡的审判,他强烈的想把战犯交由美国军事法庭单独审问,而且把侧重点放在珍珠港由谁策划的审判意见上来。12月7日,麦克阿瑟和基南的协商中,麦克阿瑟就国际审判强调了三点:1 必须尽快进行审判2将起诉日本战犯的理由简单化,可集中到屠杀美国人民这一点上来3希望审判不要触及事后法则。可以看出此次法庭的审判中心不是受难最深的中国而是美国,麦克阿瑟的想法就是为珍珠港死难的几千官兵复仇,而不是遵守国际协定公正的审判。从美国递交的战犯名单上可以看出美国的意图,在名单的开头便是偷袭珍珠港时11名内阁成员的名单。

  由于麦克阿瑟单方面的自做主张,很多罪行累累的战犯被无罪释放,当时威洛比的请求很容易就得到了麦克阿瑟的批准。

  我们国人最为关心的南京大屠杀问题在远东军事法庭里显得微不足道,当时对日本方面华中总指挥松井石根简单而隐秘,然而在美国的干预下,松井虽然被处以死刑,但是更多的南京大屠杀战犯被保存下来,比如朝香宫等人。

  我国在远东军事法庭里所起到的地位甚微,和我国所受灾难明显不符我国派出了一名检察官和两名助理检察官,然而我国对战犯的审判结果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很多在中国犯下罪行的战犯根本没有被麦克阿瑟列入名单。我国在远东军事法庭的失利,和我国当时的国际地位时分不开的。

  检察团本来是负责控告被告的,而在远东法庭里却起草了审判之法,从一般的审判常识来讲时颇为奇怪的。在纽伦堡审判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时根据英美苏法四国协定签订的,而东京审判的宪章却是由麦克阿瑟一个人公布的,虽然各国组成的检察团构成了法庭的检察队伍,但却从属于麦克阿瑟手下的一个局,在公布的宪章里的第八条检察官一条特别规定了首席检察官除了有控告被告的职责外,还要给麦克阿瑟以适当的法律上的帮助。麦克阿瑟自己决定了5~9名检察官,同时取消了纽伦堡的预备检察官制度,远东军事法庭实际上成了麦克阿瑟自己后院的法庭。

  查阅资料的时候发现,在远东军事法庭里有着太多的不公正不彻底的裁决,我国在这次法庭里吃的亏相当的多,可以从战后11国商定的赔偿款配比中看出,美国单方面要求要占用百分之四十的赔款,而中国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而这次法庭的判决结果,也给了今天日本抵赖罪行的借口,当年的那场裁判就是一次交易的成功:日本和美国的媾和。

  而中国,由于一些当时美国为料及的政治变故,使得在远东军事法庭里,担当了受气包这个角色,承受了这次不公正不彻底的审判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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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审判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1946年中至1948年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它是在广泛代表性基础上的审判。1945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最终胜利。为了处置战犯,警示后人,维护世界长久和平,中、苏、美、英等战胜国在日本东京组织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一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这次审判的法官和检察官分别来自美、英、中、苏、法、澳、新、荷、加、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这11个国家的人口总数占世界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国家,许多曾长期遭受日本铁蹄蹂躏,尤其中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付出了巨大的伤亡。

  东京审判是一次和平、文明、正义的审判。东京审判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审判罪行累累的战犯,其本质是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的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许多一手资料和1000余人的证词,核实史实,揭发和列举了日本策划发动侵略战争以及犯下的骇人听闻的罪行,特别是南京大屠杀,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震动,铁证如山地证明了日本的侵略本质。法庭用法律的手段审明并严惩了策划、发动和指挥侵略战争的战犯,伸张了和平、正义与人道主义的精神,在政治上确认了任何侵略战争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将受到严惩。这有利于防止战争,维护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符合人类进步与世界和平的历史发展规律。

  东京审判具有国际法标志性意义。被告名单是由国际检察局确定的,各国检察官经反复讨论协商,确定了28名被告,并提起诉讼。后因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被免予起诉,最后判决的被告为25名。对臭名昭著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处绞刑,其余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判决肯定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首开先例,推动了国际战争法规的建立与发展。

  东京审判作为一场世界人民对日本法西斯罪行的政治审判,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追究了战犯个人的战争责任,伸张了正义,惩治了邪恶和野蛮,其正义对邪恶、文明对野蛮大审判的性质不容篡改与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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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东京审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被判处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处7年徒刑 。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审判论定

  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

       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2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毁房屋等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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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大将代表大本营陆海军部,在美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受审战犯

  东京审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

  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18次,审判记录共48412页,有419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

  国际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判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绞刑1948年12月23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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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国际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对破坏人类文明的战犯进行审讯和制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和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判决,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 东京审判从法庭宪章的起草与公布、法庭的组成、对战犯的审判,直到认定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性质和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惩治,都具有不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的公认。” 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侵华14年间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绍,在法庭上,战时日本曾严密封锁的“南京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被揭露,为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

“从政治角度看,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保护正义力量、倡导世界和平、促使用战争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东京审判是一场严肃、正义的审判,它惩罚了战争罪犯,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为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错误国策以及战争罪行的总清算 早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条对外侵略扩张的歪路。按照其错误侵略国策,日本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吞并朝鲜,侵占台湾,多次出兵侵略中国大陆。1931年之后,日本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发动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并偷袭珍珠港,进攻东南亚和香港,进行了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及“大东亚战争”,使被侵略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战争灾难和生命财产损失。 在战争过程中,日本违反国际法,蔑视人类尊严,犯下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化学毒气战、活人身体实验等等,累累罪行,罄竹难书。国际社会如果对这种反人类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国际公理将不复存在,国际秩序将失去人性,人类文明乃至生存都将受到危害。为挽救人类文明,捍卫世界和平,必须对日本的上述战争犯罪进行彻底清算。东京审判正是通过揭露、批判日本错误的对外侵略国策,惩罚战争犯罪,对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进行总清算,使发动侵略战争、双手沾满各国人民鲜血的罪魁祸首受到应有的惩处,把战争罪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1945年11月开庭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5月开庭的东京审判,正是国际社会这种正当要求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落实反法西斯盟国共同约定惩罚战争犯罪的具体行动,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查看更多

结语

在对战犯量刑方面,再次发生激烈的争辩。一些来自未遭到日军过多侵略践踏的国家的法官们不赞成处以死刑。为了伸张正义,梅汝璈根据审判过程中两年来收集的日军暴行,例如在南京大屠杀中就用了砍头、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单纯用毒气杀人残酷百倍,主张对首恶必须处以死刑。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七名首犯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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