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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运动

  立宪运动 清政府根据出国考察宪政的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见,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下诏预备立宪。1907年又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谐议局。各地立宪派政治团体,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1908年,清政府又宣布"9年后实行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立宪这一改革行动侵犯了许多原本贵族和大员的利益,上传而下不达,在各方压力下,得不到贯彻执行,因此沦为了一场假立宪活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清政府为此不得不搞了这么一出戏,这样,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广大民众对此极其失望,对清政府丧失了最后的信心,在内外因素的交集下,爆发了辛亥革命,导致了清政府的灭亡。

  立宪运动 清政府根据出国考察宪政的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见,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下诏预备立宪。1907年又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谐议局。各地立宪派政治团体,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1908年,清政府又宣布"9年后实行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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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立宪,又称为"立宪运动”,是指中国清朝政府继自强运动(洋务运动、1861年-1895年)、维新运动(1895年-1898年)之后推动的第三次大型改革,时间跨度从1905年至1911年,目的在于使大清帝国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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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

  7月16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派载泽等分东西洋考察政治”。直陈朝廷的难局:“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

  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

  由于受革命党人吴樾的炸弹影响,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名单稍有调整,并分两路:载泽、尚其亨、李圣铎前往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戴鸿慈、端方前往美国、德国、奥匈、俄国、意大利。而其随员中,大都是后来历史上青史留名的大腕儿,诸如施肇基、夏曾佑、熊希龄、伍光建等等。考察政治大臣出访约半年,考察了14个国家。其间参观议院、行政机关、学校、监狱、工厂、农场、银行、商会、邮局乃至博物馆、戏院、浴池、教会、动植物园等,拜会政治家、学者听讲宪政原理,调查各项政治制度,搜集各类图书和参考资料等。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

  8月26日,出洋考察大臣代表载泽上奏《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

  该折阐述了最重要的立宪之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同一天,端方亦上奏“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以俄国为例,鼓励清朝当局不光要积极立宪,而且还得积极脱离专制政体,“取任人而不任法者,一变为任法而不任人”。慈禧太后光绪三十三年(即1906年9月1日)下《宣示预备立宪谕》宣布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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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7年预备立宪公会

  1907年,清政府提出要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咨议局。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各地(特别在湖广、两江一带)主张立宪的政治团体陆续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同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提出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诉求。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十年后实行立宪”。

  1909年咨议局选举

  九月,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各省咨议局选举。

  1910年资政院开院礼

  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资政院开议前后,国会请愿运动也进入最高潮。直隶、山西、河南、四川、福建等省先后出现数千人集会,要求督抚代奏请愿呈稿。

  湖北集会倡议“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北京方面,国会请愿代表团迭向资政院和摄政王上书,资政院除代奏请愿外并通过了陈请速开国会专折。在声势浩大的请愿运动压力下,十八个督抚、将军、都统由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联名奏请立即组织内阁、翌年开设国会。清朝廷震惊之下,于11月14日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为五年,国会开设之前先设责任内阁。

  1911年任命内阁

  5月8日,清政府废除军机处,发布内阁官制与任命总理、诸大臣。成员名单中过半数为清宗室(皇族)与满人,被讥嘲为“皇族内阁”。立宪派、舆论对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满,认为清政府实无诚意推行宪政,乃逐渐同情、倾向革命事业,此年为清政府垮台之重要年份,辛亥革命即在该年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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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清政府已经发布上谕,决定预备立宪。但朝廷内外反对立宪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

  诸多诤谏者,试图以对抗中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忠贞,比如内阁学士文海。文海在一纸奏折中指出立宪有六大错:第一,五大臣以考察政治之名始,却以建议立宪终,属于偷梁换柱;第二,立宪者建议裁撤军机大臣,设置内阁总理,有回归日本立宪前藩镇割据之嫌;第三,中国法制纷繁详尽,立宪者动辄评议,属于剑走偏锋;第四,中国与西洋各国风土人情各异,不能照搬法度;第五,变法求速成,违背了立法宜缓不宜急的客观规律;第六,预备立宪一起,原先已有起色之筹饷、练兵之举全部废弛,造成浪费。

  内阁中书王宝田等,亦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提出四大谬误之处:其一,日本实际情况与中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二,德国实际情况与中国国情相别甚大;其三,俄国国势衰弱自有其理由,不全是政制之原因;其四,欧洲国家成败得失亦有其自己的国情。归根结底,王宝田等认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外国经验并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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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连江苏巡抚陈夔龙这样的地方大员也明目张胆反对立宪变法。陈夔龙认为:“近来预备立宪之举,颇为海内外欢迎,而欢迎之故,无非歆动于地方自治一言。其实程度未到,自治恐为召乱之阶。即仅仅更改官制,似无大弊,而多更一制,即多一耗材之地。”

  大清立宪这一改革行动侵犯了许多原本贵族和大员的利益,上传而下不达,在各方压力下,得不到贯彻执行,因此沦为了一场假立宪活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清政府为此不得不搞了这么一出戏,这样,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广大民众对此极其失望,对清政府丧失了最后的信心,在内外因素的交集下,爆发了辛亥革命,导致了清政府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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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立宪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其意义仍然重大:

  首先,这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是中国历史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王朝,但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取代另一个“农民帝王”,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

  “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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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虽然 大清立宪准备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政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宪政制度”,是不同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同时,在大清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对经济方面宣称要奖励实业,令各省设立商会,并创立大清银行。在军事方面,编练新军,裁汰旧军。 在文化教育方面,创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并于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

  此外,还准许满汉通婚,劝止妇女缠足,戊戌变法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情,一下子实现了不少。虽然,清政府并不是真心进行改革,不过是装点门面,以求维持残局。但是像废科举、 兴学校等措施,在改变社会风气方面起的作用,确实相当大。

  而且新政中编练的新军许多在资产阶级革命党的宣传下变成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兴办学堂和选派留学生,出现了一大批新型知识分子,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起了重要作用,为辛亥革命的爆发及成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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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大清立宪,又称为"立宪运动”,是指中国清朝政府继自强运动(洋务运动、1861年-1895年)、维新运动(1895年-1898年)之后推动的第三次大型改革,时间跨度从1905年至1911年,目的在于使大清帝国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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