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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在清朝的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抚台、道台、臬台等称呼,这些都是别称,他们具体的官职名称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

  部堂:是总督的别称,正二品。依例加兵部尚书(从一品)、都察院右都御史,故部堂。又因为其节制地方绿营军队,所以又称制军、制台、总制。总督是地方地位最高的官职,管辖一省或数省军政事务,是名副其实的封疆大吏。其中以直隶、两江二总督权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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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台:巡抚的别称,从二品。依例加兵部侍郎(正二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故称抚台、抚院、抚军,也称中丞(前身为御史台,朱元璋时改为都察院,副都御使职位与御史中丞同,故名)。巡抚是一省的行政长官,位在总督之下,但平行于总督,不受其统属,职权与总督多有重合,因此容易产生矛盾。总的来说,总督执掌偏于军务,巡抚偏于民政。

  藩台:布政使的别称,又称方伯。在明朝是地方最高的民政长官,清朝时成为巡抚的属官,管理一省的行政、财政事务。

  臬台:按察使的别称,明朝时与布政使并列,清朝时与其同为巡抚属官,理邢狱、诉讼、监察事务。

  道台:道员的别称,协助督抚及藩臬长官监督、管理下属地方政务。由布政使派出的叫守道,由按察使派出的叫巡道,合称巡守道。此外,还有按专门领域划分的专职道,如粮道、盐道等。道台本为临时性差遣官员,到了乾隆时期,正式将道确定为一级地方行政层级,道员也就成了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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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不同事务,并列为地方长官。后因皇帝的临时差遣,而逐渐向地方派驻督抚。皇帝钦差官员当然要比地方官权力大,再加上有些事处理起来要很长时间,久而久之,督抚就逐渐取代三司长官的权力,到清朝时藩臬二司长官沦为督抚的属官。

  监察权力对于官员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像汉武帝设置的十三州部刺史到东汉后期已经出现刺史赶走州牧的事情,而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权力的交织,加上监察官员具有的优越性,很容易使其演化为地方官。这时朝廷又会派出新的监察官员,如此循环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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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社会都设有专门负责监督官员职权的机构,自汉代时的御史台到明清时期的都察院。明太祖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年)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最高长官(正二品,以左使为首),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多人(正七品)。都察院与六部相等,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明朝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进行,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洪武年间,百官上朝有两怕,一是朱元璋的玉带(传说其玉带如果掉到肚脐以下就是要杀人了),一是都察院御史的绯衣(御史上朝要穿绯衣,说明要弹劾官员了)。

  御史职权既重,其犯法之后的处罚也极重,《大明侓》中规定“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脏则从重论处。对于御史选拔规定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这些严格选拔出来的御史对于整肃纲纪、纠弹不法起了重要的作用。清朝初期仿效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都察院,也设有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但自乾隆十三年起停右都御史职衔,以左都御史为都察院最高长官,以左副都御史为其副手。清代都察院左都御史,满员为一品,汉员为二品。直到雍正八年,汉员升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为正三品,俱满、汉二人。

  刘墉

  都察院是从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制,而监察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官吏的不法行为。明清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监察御史品级低微(七品)但他们却被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这也使得御史的地位尊崇,令诸多精英士子以当御史为荣。同时御史的升迁很快,这也为御史们提供巨大的激励作用,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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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昀

  明、清两代担任左、右都御史的人不在少数,其中比较有名的有:“明朝的左都御史景清、陈瑛、刘观、杨善。右都御史如:汤友恭、练子宁、王彰、王文。”清代比较有名的有:“左都御史郭琇、马齐、孙嘉淦、刘墉、纪昀。“明、清时期的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左都御史相当于中纪委书记或总参谋长级别,右御史相当副总检察长,或最高法院副院长。左都御史比右都御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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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都御史这个官职,最早是在明朝时候产生的,专门用来行使监督权责。清朝也以这套制度实行监督。皇太极在关外的时候,就用它监督王公百官。不过,左都御史这个名字是到顺治时期,入关后才确立的。

  它的官阶,也经历了多次变动。最高时是正一品,后来又调到正二品,到最后才确立为从一品。左都御史成为都察院的长官,右都御史则是总督的兼职。而要了解左都御史,就必须先清楚都察院是干什么的。

  跟唐宋时监察机构的不同,清朝都察院,对于皇帝本身没有太大的限制,更多是对官员的监督。了解这一点,对于分析左都御史这一职位的作用,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官员,都察院可以监察的范围很大。

  六部九卿、京官地方官、内务府、宗人府、亲王贵胄,都在监察范围内。

  监察的事务,也不仅仅是官员反腐违纪的问题,包括官员是否违背礼仪,也在都察院的职责范围内。在过去的王朝中,礼仪被认为是整个国家事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从祭祀天地、祖宗这样的重大典礼,到日常朝见皇帝,如果官员的言行举止不符合礼仪,就会被都察院的御史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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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弹劾,皇帝还规定,如果被他知道御史包庇的话,御史也要一并重罚。为了鼓励他们弹劾,雍正乾隆时期,都曾强制要求监察官员每天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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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雍正画像

  从钱粮赋税、官员选拔、军政民生、司法刑事、科举吏治等事务,都是都察院的职权范围。文官的政绩考核,武将的评定,都察院必须参与其中。就连是否按时上班干活,也需要接受都察院的监督。

  上班后还得有效率,是不是被偷懒,也在监察范围内。清朝有规定,衙门的所有事务都要登记注册,事情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后,就去注销。而负责注销的,就是都察院的官员。也就是说,官员如果没有按时完成,或者虚假登记,就会遭到弹劾。

  而在具体做法上,都察院除了常规监察,还有临时抽检。不只是文书档案的监察,还会实地处理。尤其是一些项目工程,光靠监察文书,很难看出其中的猫腻。

  他们还可以直接处罚官员,审理刑狱。清朝有规定,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监察人员可以直接审查卷宗。也可以参与审理过程。如果在监察时发现有冤案,小事可以自行处理,或上报地方督抚,大事要上奏。而在施行死刑时,也必须有都察院的官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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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官员做的事情,最后都要交由左都御史考核,起到监督的职权作用。不过,左都御史只能考核,而不能直接干预底下监察人员的具体做法。

  清朝这套监察制度最终得以成型,是经过不断修改的。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人就是陈廷敬。他两次担任左都御史,对整个监察程序和范围的制定,以及官吏的选拔和考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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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官员,这是左都御史职权范围。而它位于九卿之一的地位,让它在监察官员之外,还可以参与“九卿议”和“廷议”,这两个重要议会。

  “九卿议”是由左都御史、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通政使司一起对皇帝下达的重大政事进行讨论,合议后送交皇帝审定的会议。

  而“廷议”涉及的事务则更加重大,都是边患军务,甚至是朝廷的机构增减,除左都御史外,参与的都是大学士、亲王等级别的大臣。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左都御史在朝堂中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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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都察院官制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

  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愆纠缪”;洪武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虑有诈伪。”乃更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建文年间更太祖旧制;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吏员出身不得为科道官。《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申谕吏部,著为令。永乐以后,对御史和给事中的人选要求越来越严格。一般来说,年龄要在30~50岁之间,过与年轻者缺乏办事经验,年龄过大则没有朝气。宣德时定,新科进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时定进士必须历任三年以上、弘治时定举人出身的教官必须历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众才能出任科道官。

  风宪之职

  明代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御使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明宣宗的敕谕要求,还得作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职责那样: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势必有“搏击”之嫌,失大臣之体,极易为朝廷招怨,一旦弹劾有误,也无回旋的余地。因此,“搏击”之事应让那些地位不高、资历不深、年纪较轻、顾忌较少的官员去干。用明太祖的话,是应该建立一种“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监察体制。基于前代经验,鉴于现实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

  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成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

  都御史,职责专属纠察、弹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风纪的部门。所有大臣奸邪、小人结党、作威福乱政的,便弹劾他。所有百官卑劣贪鄙败坏官纪的,便弹劾他。所有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现成章法、企图进用的,便弹劾他。遇上朝觐、考察,同吏部主管确认贤能与否、官员升降。大案件重囚犯在外朝会审,与刑部、大理寺公平判决。此官奉敕内地,安抚外地,各自专奉敕命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专属察纠内外百司的官邪,有的明章露面弹劾,有的密封奏章弹劾。在内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巡视京都军营,监都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后改科员)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视漕运,巡视关税,(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催运,监督烙马印,屯田。军队出征则监军记录功劳,各自按照专门事务监察。而巡按则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服大臣、府州县官等方面的考察,举报弹劾尤其重要,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可立刻决断。巡行所到之处,必先审问甄别罪犯,调看讼狱案卷,有事实出入的依理辨明。各祭祀坛场,审视它的墙壁屋宇及祭器。体恤孤寡老人,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良之人,翦除豪强败类,正风俗,振纲纪。凡是朝会要纠正礼仪,祭祀时监督仪程。大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都要直言不讳。有重大事件,聚集在朝廷参与谋划。六部至关重要,然而各有专属政务,而都察院总理宪宪纲纪,只要有所见闻便可纠察。各御史纠察弹劾,必须明确写明事实证据,开写年月,不得用空话随意诋毁,挑剔细枝末节。外出巡按后回朝复命,都御史复查其称职与否然后上奏。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如有赃物从重论处。

  外差加衔(巡抚系统)

  除了在京主持院务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都察院还有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统,即巡抚系统。举凡地方政务、军务、财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特殊事务如盐政、茶政、马政等等,均由这个系统掌管。巡抚的名称,产生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成祖派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不论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情完毕复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称巡抚,或称镇守,后因为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隶属,公文往来多有妨碍,定为都御史。

  虽然在事实上巡抚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地方化、制度化),但在编制上仍属督察院都御史们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的官员,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以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乃至监管兵部尚书或侍郎(巡抚兼军务的官员加提督,有总理地方军务加赞理或参赞,所管辖多、责任重大的官员加总督。其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都因特别情况设立。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官员,都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抚地方(明似无以都察院右职专为督抚兼衔之制),即是为了使官名整齐划一,也是为了强调督抚和都察院在编制上的隶属关系。无论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个等级。(此外,也有因官员流品问题,科道言官为清流,其流品高于一般地方官,给外派大员加都察院御史衔亦有显示尊荣之说)

  以下为《明史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职官二》中所载明代各地督抚:

  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洪武元年置漕运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品,属官监运,正九品,都纲,省注。十四年罢。)永乐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运。至景泰二年,因漕运不断,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设巡抚、总漕各一员。九年复旧。正德十三年又分设。十六年又复旧。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设提督军务巡抚凤阳都御史。四十年归并,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万历七年加兼管河道。

  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蓟、辽有警,间遣重臣巡视,或称提督。至是以边患益甚,始置总督,开府密云,辖顺天、保定、辽东三巡抚,兼理粮饷。万历九年加兼巡抚顺天等处。十一年复旧。天元年,置辽东经略。(经略之名,起于万历二十年宋应昌暨后杨镐。至天启元年,又以内阁孙承宗督师经略山海关,称枢辅。)崇祯四年并入总督。十一年又增设总督于保定。

  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统元年,始遣佥都御史巡抚宣大。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设巡抚,遣尚书石璞总理军务。成化、弘治间,有警则遣。正德八年设总制。嘉靖初,兼辖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设总督宣大、山西等处衔。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驻宣府。四十三年,移驻怀来。隆庆四年,移驻阳和。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火筛入寇,议遣重臣总督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军务,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后,或设或罢。至嘉靖四年,始定设,初称提督军务。七年改为总制。十九年避制字,改为总督,开府固原,防秋驻花马池。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永乐二年,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广巡抚广东。景泰三年,苗寇起,以两广宜协济应援,乃设总督。成化元年,兼巡抚事,驻梧州。正德十四年,改总督为总制,寻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设广东巡抚,改提督为总督,止兼巡抚广西,驻肇庆。隆庆三年,又设广西巡抚,除兼职。四年,革广东巡抚,改为提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广东。万历三年,仍改总督,加带管盐法。

  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设,寻罢。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设总督四川、湖广、贵州、云南等处军务。四十二年罢。天启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设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五省总督。四年,兼巡抚贵州。

  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年革。

  总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一员。崇祯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后,俱以内阁督师。

  总督凤阳地方兼制河南、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四年设。

  总督保定地方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理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四川军务一员。崇祯八年设,以卢象升为之,与总督或分或并。

  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九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设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革。

  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一员。宣德五年,初命侍郎总督粮储兼巡抚。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军务,驻苏州。万历中,移驻句容,已复驻苏州。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初,遣尚书治两浙农事。以后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二十八年罢。三十一年复设。

  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嘉靖二十六年,既设浙江巡抚兼辖福、兴、漳、泉等处,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一员。成化二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寻兼抚河间、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二巡抚,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崇祯二年,又于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其旧者止辖顺天。

  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一员。成化八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驻真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山西、河南。正统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一员。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正统十三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天顺、成化间暂革,寻复置。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正统五年始设巡抚。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地日蹙,移驻广宁,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设巡抚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复并为一。成化十年,复分设。十四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复专设,加赞理军务。

  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镇。景泰元年,专设巡抚加参赞军务。成化九年,徙镇榆林。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军务。天顺元年罢。二年复设,去参赞。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命侍郎镇守。正统元年,甘、凉用兵,命侍郎参赞军务。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初,遣尚书、侍郎出镇。正统间,命右都御史陈镒、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出镇,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抚。成化二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原。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镇抚,后停遣。正统十四年,始设巡抚。万历十一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正统三年,命都御史贾谅镇守,以后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抚。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兼赞理军务。万历八年,改为提督军务。十二年,仍为赞理。

  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一员。永乐后,间设巡抚镇守。成化以后,定为巡抚,或有时罢遣。嘉靖六年始定设。四十年加兼理军务。

  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弘治十年,始设巡抚。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抚衔,所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驻赣州。

  巡抚广东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永乐中,设巡抚,后以总督兼巡抚事,遂罢不设。嘉靖四十五年,复另设巡抚,加赞理军务。隆庆四年又罢。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隆庆三年复专设。

  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一年复设。正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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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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